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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法院改革率先启动 深化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是重点(3)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1月22日 14:01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财权事权改革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既涉及到审判机关内部制度的改革,亦涉及到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权力机构的协调。司法机构的财政经费来源以及人事任免问题,是其中的核心内容。

  据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在有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地区,将探索推行“去地方化”。“其大方向是省级直管,即人、财、物由省级法院统一管理,相当于国税与地税之间的关系。不过,去地方化问题涉及太多部门的利益,所以现在只是内部探索性改革。此外,还要看三中全会的具体指导精神是什么样的。”这位知情人士说。

  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倾向,其突出表现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的地方化。人事权以及司法经费体制问题一直被理论界诟病。普遍认为,司法机关人事权由地方掌控,财政依赖于地方,极易形成司法“地方化”,独立行使职权时也极易受地方控制。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中就曾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两年后,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体制。但此项改革进展缓慢。

  2009年,财政部下发了文件,将政法经费划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四大类。规定前三者由同级财政负担,而业务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则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承担。

  “这一政策没能得到较好执行,也使得它的效果打了折扣。”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评价说。

  据前不久参与司法改革座谈会的专家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主导司法改革的有关部门设想,“两高”经费以及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的经费由中央保障,省以下的法院和检察院则由省一级负责,中央在转移支付方面加大力度。

  对此,清华大学教授张卫平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认为,这就意味着,需要在省一级专门为司法设立一个财政的盘子。但是在这方面阻力比较大,因为各个地方经济发展是不平衡的。

  除了经费束缚之外,法院在人事、事权上也受制于同级党委、人大、政府,这也被视为导致司法地方化的另一个因素,这一观点在学界和实务界已成共识。

  如果说经费改革缓慢,那么,人事改革则更为复杂。不仅受到地方阻碍,更受制于现有法律制度的牵绊。

  比如,实行省以下法院垂直管理,将地方法院的人事权收归省一级统管,则要突破《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现有规定。根据《宪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此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两院组织法也明确授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官有任免权。如此一来,人事权收归地方管理的可能性将更为渺茫。

  据知情人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新一轮司法改革,在解决人事的问题上,采取了变通策略——上收提名管理,“比如提到省级法院、省级检察院,由省级院统一管理,统一向所在地的人大来提请、任免,这样干部的提名权实际上就上收了,不提名肯定任命不了,这样就解决了人的地方化问题”。

  该知情人士还表示,解决人事地方化的问题,以提名权代替任免权的变通方式改革可能阻力相对会较小,但这还需组织等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至于最后能否通过,目前不得而知。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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