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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难题频现:费用成公安机关难题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23日 08:0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当眼神有些飘忽、身形邋遢的王亚洲前来自首时,江苏省沭阳县刑警大队周燕第一反应:“要来大案子了。”

  2013年6月17日晚,王亚洲在家将其母亲杀害。因其有精神病史,经鉴定无刑事责任能力,随后被强制医疗。这是周燕接触过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有种第一次吃螃蟹的感觉。”周燕告诉记者,办案难题一个接一个,比如,用什么样的法律文书问题。“由于当时沭阳没有任何关于强制医疗的相关文书,市里、省里也尚未下发统一规范文件。发现北京市公安局曾发过规范文件,只好直接拿过来用了。”

  有此感受的,不止周燕一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一年多以来,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诸多的“强制医疗第一案”。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操作性难题。困惑人群除了公安部门,还有检察院、法院,甚至包括精神病院。

  强制医疗:从行政化到司法化

  中国人习惯将王亚洲这类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称为“武疯子”。有媒体援引过一组数据称,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已近千分之十三,其中三分之一有主动攻击倾向,最近每年精神病人的肇祸案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经鉴定确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了避免其对社会造成危害,通常将他们送进精神病院进行强制医疗。

  但强制医疗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武疯子”对正常社会秩序的危害性,另一方面则是屡屡出现“被精神病”的案例。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章特别程序中,特增加了一章来专门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随后“两高”和公安部有关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中,也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基本完善了强制医疗司法程序的框架设计。这被学界公认为,我国强制医疗从“行政化”走向“司法化”。

  然而,几个简单的条文,并不能完全解决强制医疗过程中面临的种种问题。

  对象范围:还应再扩大?

  对很多一线办案检察官来说,处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案件早已是轻车熟路:他们大都被送进带有监护措施的普通监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伯琼办理过多起此类案件,但第一次接触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时,她有些疑惑:限制刑事责任距离无刑事责任到底有多远?

  在吴伯琼看来,有些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比无刑事责任的一些人可能更具有暴力倾向。“这些人判个几年出来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灾难。”

  对此,南湖区检察院办公室主任邵志强感触颇深。他记得,20多年前,当地发生过一起精神病人杀人的案子,此人后来因限制刑事责任被判刑,出狱一年后又将两个小孩子杀死。

  “限制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重返社会后,随时可能成为爆炸的哑弹。”陕西省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朱建彪解释说,从精神鉴定的角度来说,限制刑事责任行为和无刑事责任行为的界限模糊,不能说哪一种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的对象仅限于依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认为,我国强制医疗对象狭窄,应该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受审能力和服刑能力的精神病犯人、非暴力型肇祸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未危害公共安全和未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一同纳入强制医疗范围。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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