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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难题频现:费用成公安机关难题(4)

2014年04月23日 08:0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解除:“无主”精神病人何去何从

  “法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也并不意味着解除能真正完成。”朱建彪说,对于解除决定通过何种程序落实,法律并未规定。比如,解除决定后如何完成解除,由哪个部门去执行,谁来接收,如何完成等,目前规定均未涉及。

  西安市安康医院副院长蒋峰介绍,2013年之前强制医疗的人,有的已经符合离院条件,但因为被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监护人或原监护人身份消失、自己又没有经济生活来源,导致无法出院。“现在我们医院尚未有解除的案例,但未来强制医疗解除也会遇到上述难题。再如,如果有监护人,但因种种原因,人家不便、不愿接收,也需要在完成移送方面需要规定具体措施办法。”

  目前,我国的强制医疗是无期限强制。而治愈经验表明,精神病平均有效的治疗期间大约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若不出去而永久留治,强制医疗机构接收精神病人数量将累积增大、负荷严重。”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科长李建民认为,应该由政府建立专门场所进行收容,对5年以上的治疗无望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牵头、社区卫生机构负责,监控精神病人服药、接受治疗。

  监督:病人说受了虐待可信吗?

  每过一段时间,西安市安康医院强制医疗病区都会有两名检察官前来“巡视”,跟病人聊聊天。

  他们来自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监所科。2012年底,西安市检察院在安康医院成立派驻检察室,由长安区检察院代执市院执行监督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评估进行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监督职权,但对于监督的范围、方式、途径、法律效果等问题却没有涉及。”李建民说,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其身体检测、治疗、用药、生活保障等方面没有系统的规范和程序要求,缺少配套的具体实际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目前除了一些程序上的内容监督外,对于执行的具体过程很难有效监督。”

  江苏省启东市检察院高飞认为,作为新增的一项特别诉讼程序,若没有切实有效的具体操作性规范,不仅会制约程序本身功能的发挥,还可能会因为“无章可循”,导致程序虚置。同时,由于具体执行监督的检察官没有专业医疗知识,对于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不能评判其合理性。

  李建民告诉记者,自2013年1月至今,派驻检察室在检察监督中发现有5人不符合刑诉法规定,其情形主要为精神病人的原有行为后果未达到犯罪程度,其中1名是法院以前作出了强制医疗裁定的。对该名病人如何处置,至今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法律未规定对强制医疗执行中的特殊事宜的处置办法,如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员入院时出现危及生命安全的其他疾病、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安康医院不能收治,是否应提请法院改变决定等相关程序,应在法律中作出规定。”李建民补充说。

  “从条文规定来看,强制医疗程序兼具司法特点和行政特征,保留了较强的‘行政性’色彩,尚未完全纳入诉讼的轨道,其表现为一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而复议不等于‘上诉’,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性程序。这种情形会导致监督效力不稳定。”高飞说。冯建红 张慧 谢宝虎 杨晓伟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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