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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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2022年09月21日 19: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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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9月21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通报,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刘新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刘新云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生于1962年9月的刘新云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2018年1月以后调入山西。去年4月,刘新云在任上被查。同年8月16日,官方通报,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刘新云被指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并被指“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等。

  如今,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新云利用担任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济南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子女入学、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人员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33万余元。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刘新云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期间,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违背信息化技术发展和项目建设规律,在山西省公安执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台等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新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多次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利用职权插手案件办理,且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鉴于刘新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其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一提的是,反腐专题片《零容忍》披露,经孙力军运作,刘新云调任公安部网安局局长。他私下向孙力军违规提供大量重要网络舆情。(完)

【编辑:姜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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