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
记者2月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起征点标准判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等增值税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细化操作要求,推动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落地。
该征管公告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自然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判定细则,自今年起,按次纳税起征点标准由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提升到1000元,并明确自然人发生出租不动产、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等6种特定情形的,不再适用按次纳税1000元的起征点标准,而是参照按期纳税直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征管公告还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灵活享受减免税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可以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内新闻精选:
- 2026年02月04日 15:55:00
- 2026年02月04日 09:15:49
- 2026年02月03日 19:30:47
- 2026年02月03日 18:58:23
- 2026年02月03日 17:35:22
- 2026年02月03日 16:41:00
- 2026年02月03日 13:40:05
- 2026年02月03日 13:15:01
- 2026年02月02日 20:41:44
- 2026年02月02日 19:36:56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