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胡幼桃一审获刑13年
中新社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2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胡幼桃受贿案。
法院对胡幼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追缴在案的胡幼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胡幼桃生于1955年4月,江西萍乡人,2018年卸任。2025年6月,官方通报其被查;同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其被开除党籍。他被指“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与私营企业主大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5年,胡幼桃利用担任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64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幼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胡幼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其中胡幼桃个人实际所得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胡幼桃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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