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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石家庄志诚华府楼盘无审批卖房 开发商有恃无恐(3)

2012年05月30日 15:4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包华:我觉得非常不容易,首先赵先生提到的早日交房,但目前有四栋楼一个月之内才能恢复施工,连施工都没有结束,远远提不到交房。第二是目前职能部门还没有这个项目的登记备案资料,这个房屋还不能办产权。基于这两点,我认为业主刚才的诉求非常正当,但是要想实现起来可能会面临很多困难。

  开发商解释说当时是跟着政策走的,开发商如此肆意妄为的底气到底在哪里,真的有政策为他们保驾护航吗?还是他们曲解或者说用别的方式有目的的运用了政策?

  包华:我认为是有目的的运用政策可能性比较大,首先政策无论如何去调整,都不可能违背现行的立法。如果我们说政府在某些阶段上,愿意让市政变得更好,愿意让市容变得更大,给一些优惠的政策条件也有可能,但是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另外一方面,从销售人员录音可以发现有这样一个隐藏意思,即政府与之沟通过,有可能是利益共同体。这样的潜在意思直接影响到了老百姓对于政府公立形象的认定。所以我个人理解为客观存在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我必须强调一点,即使合同无效,开发商都需要向业主或者购房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说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就没事了,所以消费者如果认定为合同无效,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

  开发商没有任何的资质,业主现在很担心他们和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这个合同无效的话,那么开发商可不可以单方面撕毁合同?如果他真的撕毁合同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张星燕:其实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对合同无效是有明确规定的,类似于本案的这种情况,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如果在诉讼前,如果开发商能够拿到这种许可证明,那就可以认定合同是有效的,所以这个合同的有效无效还要取决于业主是否打算把这个案件诉诸于法律。目前来看,我觉得提起诉讼是最好的维权的方式。

  开发商现在是在没有任何正常手续的情况下在那里建房卖房,就现在开发商的问题,他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包华:我认为至少首先要解决政府对他的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责任,因为他是违法开工、违法施工。第二个责任,开发商在签约的时候,有伪造证照的情况,这应该是由政府公安部门进行核查,如果涉及到刑事责任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这个行政责任跟刑事责任肯定是存在的,当然开发商对消费者肯定有民事责任。

  张星燕:根据我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九条有很明确的规定,出卖人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如果具有开发商隐瞒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了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给消费者,那么开发商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也就是说这种赔偿包括返还已付的购房款以及利息包括赔偿损失,消费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还是非常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但是保护的前提是消费者要去积极的并且要勇敢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消费者也谈到了遭受了恐吓,那么这种情况之下,我相信消费者承受的压力是很大的。开发商能够如此无视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的原因在哪里?他们为什么能够有这样的能力去无视业主的合法权益,难道他们不怕吗?

  包华:我个人理解是政府无监管,也就是说从他的违法建设开工、到违法销售、到今天违约,引起大量的投诉,整个环节过程中,政府的监管是缺失的。在这种情况之下开发商没有现实的压力,他肯定会无视业主权利。针对这一点我也想强调,如果政府真的有所作为,对于开发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的整治,也不会走到今天这地步,所以还是希望当地的政府能够有效的尽快的采取一些行动,履行应有的职责,让消费者能够放心。

【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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