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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困难家庭何时能圆安居梦(3)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2月07日 14:18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这个是违反政策的。

  居民:那你签的时候怎么签呢?

  住房保障办的工作人员:不是我们政府,开发商,谁说的话你就找谁去。

  黑龙江佳木斯市松桦三期回迁居民反映他们那里的棚户区改造存在诸多问题:拆迁时“房耗子”趁棚改赚黑钱无人管理,佳木斯房屋征收办公室拆迁前承诺给予部分困难家庭2万元补偿,但回迁时却无法兑现,现在导致这些困难家庭没钱补交房屋差价,无家可归。据黑龙江佳木斯市松桦三期回迁居民王先生介绍,拆迁前“房耗子”趁棚改赚黑钱,回迁时,这些“房耗子”有出现了。

  王先生:动迁的时候他组成一个班子,从外国人看好像还很公平公正,但是到你这块,一看你这个房子,你前面不管有多少门房,你有房照的,有房产证的就一个吧?就给一户,你说不行我子女没房子住啊,那给你分户分户拿钱吧,钱你交到他手了他就给你分了,佳木斯在分的时候,动迁的时候就有一个问题,我们感觉政府下设的这个机构,他们养活这种"房耗子",这是动迁的时候前期。但是拿房子可不是那么容易的,开始往回一回迁的时候说的很清楚,按照动迁当时你的顺序号,谁是1号,谁是2号,按照这个回迁,结果在回迁的过程当中它把有些个楼房号就盖上了,好房号、好楼层他留起了一大部分,40栋,一共是3800多户,在分房子的过程中,450号以前的可能有一个3楼、4楼,450好以后的干脆就没有了,那号哪去了呢?别人要想要你想450号以后的你要再想要3楼,拿钱吧?拿多少钱?5千、8千、1万、1万5,到现在为止还有一部分人没分到房子呢,你向身体有残疾的,年过75岁以上老头,想要一个一楼,一楼现在价码喊出来了,达到2万了,无形中就告诉你了,这有楼层差,按国家规定是不应该有楼层差的。

  主持人:有回迁居民在和"房耗子"询问楼层价格时录了音,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房耗子"怎么卖楼层。

  居民:三楼卖多少钱呐?

  房耗子:有一楼,2万。

  居民:一楼在哪啊?就是2万啊?

  房耗子:采光又好。

  居民:怎么联系你?

  房耗子:把我电话告诉你。

  居民:你那有个一楼,还有一个四楼、五楼。

  现在这些回迁居民都已经拿到房号,佳木斯住房保障办的人也告诉他们现在可以入住新房,先不需补交差价,可按公租房租住需要补交差价的部分,等有钱后再补齐差价,但对于2万元补贴说不给就不给了,这些回迁居民对此还是困惑不解。我们的也会继续联系当地主管部门,随时跟进报道采访进展。房耗子趁棚改赚黑钱无人管,拆迁方案只讲善始不讲善终,佳木斯市松桦三期地段棚改惠民政策在当地的回迁户心里已经沦为了"坑民"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绝不是简单的拆房再建房。棚户区改造关系千家万户,民生工程能否真正成为惠民工程?下面我们请出今天的连线嘉宾: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吴永强,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律师,一起来讨论。记者在网上查找到当地媒体关于佳木斯市松桦三期地段棚改项目的相关报道,报道中提到佳木斯市松桦三期棚改推进小组的成员,分别来自佳木斯市纪委、住房保障局、财政局、征收办等多家单位,这种多部门联动既保证了征收工作的效率,也保证了征迁过程的公正公平。在我们今天的节目的上半时段,几个回迁户代表介绍了目前这个棚改项目存在的问题,两位认为从目前的记者的采访录音和回迁户提供的录音来判断,征迁过程是否公正公平?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吴永强:这个拆迁的过程和回迁的过程肯定存在比较大的猫腻,而且这种猫腻之所以产生毫无疑问是以政府名义的,不管是拆迁办或者是回迁办公室,等等这些有政府公共职能决策和身份的机构和市场上的一些所谓房耗子进行联手来对民众的利益进行一个侵犯。

  主持人:好,您认为这肯定是不公平的,是对于普通民众利益的侵犯,好,我想听听邵桐律师您的建议。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我认为是存在三种不公平的现象。这个过程当中第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当中有一个规定就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而且征求日期应当不少于30日,但是从被拆迁户反应来看,我觉得当地政府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第二市政府还应当就是为被拆迁户如果认为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或者不符合他们要求的话,应当做一个听证,从目前的录音当中我也没有听到市政府有相关的行为。还有一个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补偿协议当中就应当就补偿方案,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以及支付的期限等相关的条款进行一个明确的约定,在目前来说签订的补偿协议和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方案当中的,比如说2万块钱补助都不予以履行,因此肯定是政府在签订这个协议的时候,为了劝拆迁户赶紧搬迁给出一个虚假承诺,或者给出了承诺现在并不兑现,因此从这种种现象当中可以看出,在这个拆迁过程当中,不管是相关政府人员还是号贩子都存在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肯定谈不上公平、公正,这种条件。

  主持人:邵桐律师的意见我总结一下,邵桐您看对不对,第一这肯定是不公平的,第二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的相关部门有些作为是出现不公平的可能性。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对,因为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主持人:可是我们看到棚户区改造推进小组的成员是来自佳木斯市纪委,住房保障局、财政局、征收办等等多家单位,这么多单位联合办公还有可能会滋生不公平的现象吗?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我认为还是有可能的,就算法律制订再周密,执行起来是要由人来执行的,如果人没有认真贯彻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话,那么再好的法律也不会得到有效实施的。

  主持人:还有刚才邵桐律师您刚才提到2万块钱补贴的问题,关于2万元补贴的问题,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办不同的人答复不同,有工作人员说,松桦三期地段根本就不再项目之内,不享受这个补贴政策。另一人说,合同上货币补偿处签字的可以享受补贴,没有签字的不能享受补贴,然后也提到相关政策已经撤销,现在没有人拿到补贴。但是,回迁户给我们记者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中提到了2万元补贴一事,邵桐律师看到这个方案,这个实施方案最后一页盖有佳木斯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公章,这个方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政策能说变就变,能说不给就不给吗?这个补贴该不该给?

  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邵桐:我认为是这样,首先要肯定,这个实施方案,因为拆迁办已经是盖了公章了,肯定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另外还要向相关部门说明一个法律原则,在行政法当中我们国家确立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这种信赖利息,如果撤销的话那么必须对行政相关人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给予补偿。在这里还要强调的是,在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都可以看出,现在利益原则是远远高于法律优先原则的,也就是说虽然有了法律,但是基于法律未产生之前,行政相对人已经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是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的。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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