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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水价怎么调才合理?(3)

2012年03月27日 17:34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傅涛认为,如果阶梯水价的超额部分放在水价组成之外,相当于政府财政从在本来就很困难的供水价格又抽取了一部分费用,客观上减少了水价的总体收入,必然抬高基础水价。虽然,目前国家现有的政策文件没有明确此部分收费的归属,但是为了防止居民水价提高过快,对超额用水采取累加收费应纳入水价调整,以平衡整体水价和基础水价;政府用于改水、节水的相关工作的费用可由财政另行解决。

  水资源费为何该单独收?

  水价附加了非“价格”内容,水资源费计入水价客观上提高了水价,不利于水价调整

  虽然水价上调是大势所趋,但我国目前调价仍处于困境。傅涛认为,水资源费计入水价,客观上提高了水价,不利于公众了解真实的水价,建议在水价外征收水资源费。

  我国目前的水价因附加了很多非“价格”内容,在一定意义上,并不能反映真正的供水价格,也不能让公众真正了解水价上调的增长因素,供水整体价格的增加因此遭受更多民意阻力和公众质疑。

  傅涛介绍,目前城市水价由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标准由政府确定,不需要按照价格进行听证和成本管理,最终进入政府财政。污水处理费属于环境水价,一般也由供水公司代收,后进入地方政府财政。严格来说,污水处理费不是一种价格,却是水价部分里硬性的增长内容。在水资源费仍然归入水价征收时,其上涨必然要求水价相应上调。

  水资源费作为一种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的行政性收费,在一定意义上,相当于水资源税,其计入水价,有两个主要问题:客观上提高了水价,不利于水价调整,也不能强化水资源保护的目的;事实上造成了供水企业的重复交税。因此,傅涛建议,将水资源费从水价中剥离出来,单独征收。他说,单独征收水资源费不仅可以强化这部分费用于水资源保护的目的,也可以进一步明细水价内容,让水价整体变小,减轻水价上调的民意阻力,解决供水企业重复交税问题。  ◆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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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2011年底,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大城市水价(含供水价格、水资源费等,不含污水处理费)均逐步走高。从整体调整幅度来看,2011年与2002年相比,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市自来水价格分别上涨48%、58.25%、46.67%、53.33%,广州、北京的水价调整幅度相对较小。其中,北京在2004年和2009年有两次水价上浮,上海在2008年和2010年有两次水价上浮,深圳在2011年进行水价上浮,广州在2006年时有一次水价上浮,然后水价至今未上涨。目前,四地水价每立方米分别为:北京2.96元、深圳2.3元、上海1.63元、广州1.32元,最高价格是最低价格的两倍多。

【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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