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结果合法不合理 质疑环评中的公众参与(2)

参与互动(0)未全面覆盖受影响人群
环境影响评价只是一种对拟议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的预先评估,由于拟议项目本身性质的差异以及环境因素的复杂性,对于哪些公众会受到拟议项目建设的影响,事实上也是很难确定的。
“江苏王子造纸厂排污就是一个例子,它的污染范围并不是周边居民,排入海中的污水对下游的渔民影响更大,那么在环评征求公众意见时,就应该对下游的渔民考虑更多。”俞海说。
据李艳芳介绍,由于环境的特殊性,很多公众虽不受环境直接的影响,但仍然会受到其间接的影响;短期内不会受到影响,但长期内仍然可能会受到影响。而对于建设项目的环评而言,到底哪些公众可以参与,哪些不可以参与,范围到底有多大,没有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参与公众的范围,使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不具有可操作性。
“ 在法律层面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是保证公众参与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同时,谁参与,怎样参与是一个科学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比如听证会制度,听证会地点的选择甚至可能影响公众参与的热情。”李艳芳表示。
公示时间较短,信息传递不畅
奈何公众到最后一刻才知晓?
从重大建设项目从开始可行性研究,到征求公众意见,往往时隔数年,期间,大多数公众毫不知情。
公众无法全程参与环评
从昆明市政府颁发的《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有关情况介绍》可知,2006年,全国“两会”上,91 名云南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云南省代表团关于修建中缅石油管道和在云南建设炼化基地的建议》。同年,中石油启动了云南1000 万吨/年炼油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工作。2010 年开始发放公众意见调查表并召开听证会。2012 年7月23 日,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获环境保护部批复。2013 年3 月29日,昆明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中石油云南1000 万吨/年炼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通报。至此,这一项目才正式进入公众视野。
2006 年开始可行性研究工作,为什么2010年才征求公众意见?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公众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前才介入,而对于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来说,公众是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才介入,参与的时间较晚。
“ 这样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弊端。因为,到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阶段和审批阶段再进行公众参与,很容易使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李艳芳表示。很多项目到此阶段基本上已得到许可或核准,公众的意见很难对决定产生影响,更不可能使其发生实质性的改变,这样无疑会大大减弱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由于地方经济发展等其他方面的要求,很多项目都是先强行上马后补办环评手续,那么,设置公众参与环节是为了保证项目通过,就没有实际意义。
“公众越早参与,越早了解规划和建设项目,就越能提出一些有意义、有价值的建议,对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的帮助就越大,公众的影响力就越强,也就越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公众意见在环境影响评价不被考虑,得不到尊重,避免公众参与环评的形式化。同样,公众参与越早,如果项目最后不能建设,那么对政府和企业的损失也可以降到最低。”李艳芳表示。
环评报告不应是机密
2013 年5 月,云南省发改委曾公开表示,中石油炼油项目的“环评报告有密级,是云南近年来能源项目仅有的涉密文件,不能公示”。云南省发改委的表态,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项目中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但不可能所有内容都是国家机密。这是典型的搪塞,只会加剧公众与政府的对抗情绪。”俞海用“愚蠢至极”评价道。
信息公开过程中环保部门常常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争议很大、疑点很多的环评信息。但是对于到底哪些信息需要保密,规定并不明确。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 什么是商业秘密? 怎样算是损害第三方利益?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不公开合法,公开可能有麻烦的情况下,第三方都愿意选择不公开。”李艳芳表示,这也是很多NGO 要求政府公开环境信息多以败诉终结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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