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3)

参与互动(0)李世明(委员):
建议要严格追究责任。建立大气污染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是很有必要的,但对没有完成保护目标任务的,缺乏追究责任的力度。
修订草案第四条规定,“未完成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限期没有落实怎么办?应当明确怎样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的责任。
侯义斌(委员):
治理大气污染有两个环节需要重视,一是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作用,二是对排放污染气体主体的控制和处罚。建议在本次修订中要强化这两方面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强化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第七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我认为这个规定还不明确,也不适应当前治理污染的工作。
《环境保护法》和《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多年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情况依然很严重,说明仅靠这两部法律来追究政府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是不够的,建议本次修订专门制定对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慎重考虑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
辜胜阻(委员):
我们有必要通过停产、停工、停车的方式来治理大气污染吗?公民对自己购买的机动车有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要对其进行限制就一定要有法律依据。我们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国III标准汽油比使用国V标准的汽油对大气污染的贡献相差15倍,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去提高油品的质量?
另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产业结构有关系,比如河北的钢产量已经超过了日本,相当于1.8个美国,2.33个俄罗斯,3.85个德国,产钢的同时又消耗煤,京津冀地区80%的煤是河北消耗的,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是相连的。
如果法律规定在重污染天气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那么就给单双号限行打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在哪?
吴晓灵(委员):
建议删除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但是这部法律第七十二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这是短期应急措施的体现。那么,第四十五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我认为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同时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一周就这么一天,老百姓也就算了。采用单双号限行,老百姓买一辆车等于买了一半,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一辆车。
我认为我们应该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作出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这样才能不侵犯财产权利。在重污染时限制机动车行驶,大家都可以谅解,但是作为一个长期措施,侵犯公民的权利,我认为是不合适的。
李安东(委员):
APEC会议期间,北京实行了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北京的群众是支持的,因为时间不长,北京又放假。但APEC会议之后,北京一位副市长提出要研究在北京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问题,这一石激起了千层浪。反对的主要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限制和侵害了公民财产使用权和出行权。
二是有关环保技术部门经研究认为,北京雾霾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燃煤造成的,机动车尾气对雾霾形成的贡献率,有的说是10%,有的说是40%,意见不统一。机动车尾号限行常态化后不一定能显著改善北京的大气环境,比如前几天北京大气环境非常好,但并没有限行。
三是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后,现有的公交设施无法满足运力大幅增加的需要。现在地铁已经不堪重负,如果公交设施也不能保障,将会影响上下班、孩子上学、市民出行。
四是如果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需要对已缴纳的各种税费和保险进行重新补偿,否则就会侵害消费者利益。
五是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出这个意见的依据之一是民意测验中近60%人赞成。有关专家对此结果表示质疑:调查对象和群体是有选择的,如果选择出租车司机,他们肯定赞成;如果调查对象是有车族,他们就不赞成了。
六是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以后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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