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一页 安宁“拦车救狗”续:志愿者买下 死近百只(图)(2)

2013年04月12日 13:15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安宁“拦车救狗”续:志愿者买下死近百只(图)(2)
狗狗到达临时安置点。张宪江 摄
一只狗狗试图钻出车厢,志愿者安慰着狗狗。张宪江/摄
狗狗长时间关在车笼里,已经筋疲力尽。张宪江/摄
狗狗有了临时安置点,但要做的事情还很多。张宪江/摄

  但相对于崔奶奶的抱怨,其他不少志愿者似乎认为这三个人的方式并无不妥之处。有的志愿者还认为其实根本没有“冒充警察”一事,“这只是司机的一面之词”。

  就“冒充警察的三人”一事,太平派出所表示,可以确定的是,当晚那条路上并没有值班的工作人员,这三人一定不是警察,至于其他的事情,“我们一直在调查”。而昨日志愿者透露:“这三个人的责任,派出所找不到人,已经表示由我们昆明亿心来承担。”但是派出所对此并未作出任何解释,只表示有什么事情“询问宣传部,有通稿”。

  作为亿心的负责人,郭欣表示并不责怪当初拦下狗再也没露过面的三个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也许是合情合理的”。只是他们没有考虑到,他们的做法已经超过了法律的底线。

  拦下的狗狗

  已死去了近百只

  在狭小的空间里被困的狗狗,至昨日18点,还未从货车内放出来,志愿者还在不远处清理着安置点。车内狗粪、狗粮、狗毛、面包、水瓶混杂,现在还加上已经死掉的发臭的狗,车内的狗生存环境异常恶劣。

  记者目测,250只狗已经有近百只死亡,活着的狗狗状态也极差。特别是在经历了转移过程中的一场小雨之后,车中的狗狗在瑟瑟发抖,有的狗拼命挤作一团,却又在碰到身上的伤口时迅速分开,互相撕咬,现场一片惨叫声。

  志愿者表示会尽快对农家院进行消毒,把狗分类,然后尽快进行救治。据介绍,昆明亿心的志愿者并不打算将这批狗一直安置在此,“估计一个星期就可以确定狗的状况,如果没事的就可以由市民领养,一段时间之后,会将这批狗转入亿心的基地,一起喂养”。

  “拦车救狗”已非第一次

  善行不该带来伤害

  别让类似事件有结果无结局

  情与理,这是在“4·7拦车救狗”事件中,参与者各自固守的立场。对此,昆明市人大代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李春光在其个人微博中直抒胸臆——“爱心需要彰扬,善行需要保护,但任何爱心、善行都不能也不应僭越法律之上。”我们希望通过对事件发展过程中三个重要节点的梳理回顾,探讨其中凸显出的法律问题,并寻求一个解决之道,让此类事件“有结果、无结局”的局面得以终止。

  货主申报检疫手续合法

  4月7日23时许

  一辆由保山市开往广东茂名市的犬只运输车辆,在昆明市昆安高速公路上被拦下。三名拦车人要求承运人张师傅出示行车证,以及对其所运输的250只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随后,救狗志愿者在要求安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测未果的情况下,自行对犬只进行抽样检查,声称3只狗患有犬瘟,并对这批犬只的来源和运输目的产生质疑。

  争议焦点

  货主、承运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合法?安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何没有进行复检?运输犬只需“一车一证”还是“一狗一证”?

  法律解答

  志愿者自行对犬只进行抽样检查后,认为货主和承运人贩运患有疫病的犬只,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业人员也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尚未禁止食用和运输犬只,在这个前提下,凡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动物产品,均可合法运输和出售。

  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出售或调运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而《动物防疫法》中同样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由此可以推论,除非有证据显示保山方面负责出具检验证明的人员存在渎职行为,否则,在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货主和承运人的行为合法。

  而至于志愿者对安宁方面不予二次检测以及“一车一证”的质疑,安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董春云曾在事发当天回应,在保山方面检验合格并出示合法检验证明的前提下,安宁方面没权进行二次检测。而依照我国对动物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合法运输的动物、动物制品只需做到“一车一证”即可。

  志愿者行为失当需承担经济损失

  4月10日零点

  承运人持有的由保山市隆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超期失效。随着对峙时间延长,犬只开始不断死亡。货主李女士被广东老板告知交易取消。李女士称,这批收购自保山狗市和农村的犬只共花费123800元,必须由拦截车辆的志愿者承担。安宁警方经开会研究后,“认为志愿者采取的手段不当”。

  争议焦点

  检疫合格证失效后犬只应该如何处理?犬只死亡为货主和承运人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志愿者在救狗环节中哪些行为不当?

  法律解答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规定,“对证物不符、检疫合格证明失效的依法实施重检。”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专业人员指出,在此次事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货主原因造成失效,因此,安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此时才能依法复检。

  不过,按照规程,无论货主申报检疫还是安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现场检疫并出具结论,必须严格按前述流程重新操作一遍。不仅安宁方面与保山原检单位需要进行流程衔接,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检疫费用以及犬只死亡等后果给货主和承运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导致证明失效者承担。

  早在事件初期,李春光律师就通过其个人微博发表了解决途径。他认为,如果志愿者怀疑犬只的来源并握有证据,可要求警方以涉嫌盗窃等立案,也可以违反防疫法为由要求防疫部门查处。若警方或防疫部门认为无证据不应予立案或查处,则应与犬只货主通过协商买卖的方式解决。李春光认为,高速公路上拦车的行为已经涉嫌扰乱交通秩序,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甚至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实际上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货主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证实合法后,志愿者坚持不予放行的行为,也涉嫌侵占他人财产及限制他人自由。李春光表示,单从最后的赔偿金额与货主提出的索赔数额来看,是否存在强迫交易还有争议,但货主和承运人自始至终处于被动位置是不争的事实。李春光指出,事件演变至此,已经不仅仅是一起单纯的民事纠纷,对于事件中表现出的失当行为,公安机关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呼吁制定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

  4月11日凌晨

  在安宁警方的调解下,参与此次救狗事件的志愿者同意对货主及承运人作出85000元经济赔偿,而犬只由昆明亿心流浪宝贝救助中心(以下简称“昆明亿心”)接管,暂时安置在碧鸡关村。当天下午,昆明亿心通过其新浪微博表示,赔偿款中的6万元资金缺口由志愿者筹集,为此将专门开设“昆明4·7狗狗救援专款”淘宝账号。

  争议焦点

  昆明亿心向社会公众募集救助资金是否合法?回顾拦车救狗事件,安宁警方是否存在处置不当的行为?

  法律解答

  尽管提出“对于本次行动中志愿者承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损害,将聘请律师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诉讼。”但眼下昆明亿心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筹集资金进行赔付。昨日下午,昆明亿心通过其新浪官方微博公布了淘宝账号,面向社会公众募捐,并强调“捐款主要用于狗狗的安置、医疗、食物等费用”“待资金筹集足够后便关闭链接”。不过,自从去年“4·20救狗事件”开始,各界对昆明亿心的组织性质及其合法性一直没有停止过质疑。

  对此,李春光认为,对于任何组织或个人热衷于社会事件并从中表现出的温情和爱心,确实是值得鼓励的。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昆明亿心作为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组织,或者说未经承认的非政府组织,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都不规范。基于此,对于募集到的资金流向,需要及时梳理并向社会公开以便监督。

  实际上,“拦车救狗”在昆明并非第一次上演。李春光觉得,缺乏当机立断的处置措施以及缺少多部门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是造成目前局面的主要原因。“在志愿者实施拦车行为时,就应该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李春光认为,在错过了这个遏制事态不利发展的机会后,侧重调解的处理手段合乎情理却有“和稀泥”之嫌,并导致“最终两头不讨好”。

  李春光提出,制定多部门联动机制和应急预案非常必要。“最起码,在此类事件发生时,该由哪些部门参与处理?又适用哪些法律条文?这些都值得事先做出安排,防患于未然。”对此,作为昆明市人大代表的李春光考虑着手拟写建议,避免重蹈覆辙。(唐娜)

【编辑:张培坚】

>社会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