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上访34年讨回清白 被告知是“特殊年代悲剧” (2)

参与互动(0)“我是个模范工人,在厂里管车棚时年年抓小偷、年年得表扬,怎么会自己偷东西呢?”在本单位申诉无门,李俊林只好背上材料,找五机局、找省国防工办、找省纪委……然而,一圈下来,问题还是被转回了厂保卫科。
情急中,李俊林坐上了从西安北上的火车,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批进京上访者之一。
北京之行的收获:最高检作出批示——申诉转陕西省纪委,要求认真复查!满怀欣喜的李俊林回到西安,却被当地公安机关逮了起来。
1979年8月1日,李俊林被戴上手铐,召开万人公审大会,会后游街,并被投入公安机关看押。9月23日,经当地公安分局批准,李俊林被判两年强制劳教。这次的理由是“不服处分,纠缠领导,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
如果不是大半年后的一次偶然事件,事情未必能出现转机——1980年5月30日,真正的盗窃犯再次行窃时,被厂值班室的工人逮了个正着儿。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确认该犯3年间盗窃现金、物资总价值5700元。这个数字,恰好是李俊林被开除厂籍时认定的“盗窃金额”。
真正的罪犯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正在强制劳教的李俊林得以“保外就医”。随后,解除劳教。工厂也在第二年恢复了李俊林的厂籍和工资。
事情按说真相大白,但令李俊林委屈的是,没有一个单位站出来给自己“平反”或恢复名誉,哪怕只是一个“交待”。李俊林档案里的身份,依旧赫然写着“1979年因盗窃问题被强劳两年”。
为了洗脱莫须有的罪名,李俊林开始了他的第二次“讨说法”。
1983年,工厂党委复查,做出一个令李俊林“哭笑不得”的决定:将李俊林“盗窃赃物”折价由5019.20元改为1742.75元,定性处分不变。
由“大盗”变成了“小偷”,这显然不能让李俊林满意。“‘小偷’这个字眼,像根刺一样,长年扎在我心上。”李俊林决心做一个洗刷匠,一点点刷掉涂抹在自己人格上的污渍。
拿出仅有的两万元积蓄,李俊林又开始奔波在西安到北京的铁路线上,“要个说法”。
此时的李俊林,解除劳教后被工厂重新安置,在厂里的蒸饭锅炉前司炉度日。他的工作,就是每天将工友们从家里带来的大米、蔬菜、肉送进蒸笼,快下班时,再将蒸好的饭盒摆置停当,等待大家来领。
只要轮休,李俊林一定会照例进城。厂子离市区20多公里,他跑了纪委跑工办,跑了公安跑信访……态度好的,给沏上杯茶;运气不好时,连门都进不去;大多数人则是在听完他的唠叨后,抬头扔过来一句:情况我们知道了,你回去等回音。
回音总是很难等到。他每月几十元的工资,却大多用在了告状上。
往返北京十几个小时的硬座票,他攒了几本子。每次进京,十天半月,他提着那个早已磨花了皮、撑得咧开嘴的老式革子包,窝在几块钱一宿、10来个人的大通铺。街边小摊,两三个包子就是一顿饭。
因长年“告状”,3个子女也受到牵连。大儿子参军,政审泡汤,女儿和小儿子单位里评优也没少受影响。
有人问李俊林,你有修车的手艺,早年开个汽修厂,人生就是另一条路,还较什么真?李俊林有些气,一手撑拐杖,一手扶着当年被打落下病根的腿,话音有些颤:“我也想开,但背着黑锅怎么开?”
他说,自己常常在半夜哭醒,梦见顶着烈日,在荒漠中跋涉,怎么也走不到头,“苦得没法说”。
接下来的10年里,事情一点一点进展着:1984年5月3日,以兵工局为主、省科工办参加、工厂配合,组成的联合复查组,将赃物折价由1742.75元纠改为375.85元。
1985年5月5日,省科工办纪委再次复查,将赃物折款又从375.85元纠定为37元,定性从“盗窃”改为“小摸小拿”。
1987年12月10日,省纪委又召集科工办、兵工局、庆华厂等单位重新复议,决定:“37元的问题”不再作为尾巴保留,由庆华厂一次性补助李俊林一千元。
“‘不再作为尾巴保留’意思是说我偷了东西,但组织上很宽大,对我既往不咎了。为什么谁都看得明白的事实真相,却似乎永远遮遮掩掩,言不能明?”李俊林拒绝了一千元的补助,继续讨说法。
1992年,省国防科工办与省信访局共同研究,决定对李俊林的问题“给予彻底纠正”——“37元的尾巴问题”彻底纠正,同时要求庆华厂“采取适当方式为李俊林同志恢复名誉”,并由厂方一次补助李俊林三千元。至于李俊林,则应“息诉罢访”。如提出其他问题再行上访,“概不受理”。
“文件”虽然下来了,但“恢复名誉”的决定却迟迟没有落实。“一点动静也没有,厂里大会不给我开,小会也不开,文件也不发,有关领导也没有认错。”
这一年,李俊林已经60岁了,但他仍不甘心:“37元的尾巴问题”只是“彻底纠正”,而非期待中的“彻底平反”,从法律上讲,李俊林的“小偷”身份没有实质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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