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用字千奇百怪 公共场所机关单位证件错字频出(3)
社会用字法律未被落实
“无论是公共标牌、商标广告还是一些公共行业的服务用语,都有大众传播或人际传播效果,它们的规范与否,在不同程度上都影响着社会用字的规范化。”陈伟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也是他对济南市市容标牌进行调研的原因。
事实上,对于社会汉字的使用,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法有着十分清晰的规定。该法第十三条提出,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四条称,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招牌、广告用字;(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该法还对具体的监管责任进行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但陈伟在调查中发现,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落实:“国家有法律规定,但是却根本无人监管。我曾调查问询过广告牌匾制作者在制作标牌时关于用字都遵循哪些规则,他们回答,‘怎么弄都行,这个又没有什么规定’。”
陈伟认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确立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已步入法制的轨道,使语言文字工作有法可依。但有法可依只是初步,如果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还需靠相关的具体部门去实施。
在他看来,由于语言文字规范化事业涉及面广,战线较长,因此需要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通力配合。
“工商部门应从源头抓起,在审批企业名称和广告用语用字时严格执行《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在执法上,加强管制力度,凡有不规范字的标牌严禁在公共场所出现;对不规范标牌的使用者给予惩处,以便使老百姓形成一种意识,即滥用不规范字是违法的。”陈伟建议。(记者范传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