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从伦案判决裁定不完全统计
1995年4月利辛县法院一审判任败诉
1997年3月阜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1997年6月阜阳市中院裁定指令利辛县法院再审
1997年12月利辛县法院再审判任胜诉
1999年1月阜阳市中院二审撤销利辛县法院再审判决
2002年7月亳州市中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3年12月亳州市中院再审维持原判
2005年12月安徽省高院裁定指令亳州市中院对本案再审
2006年10月亳州市中院再审维持原判
2008年9月安徽省高院提审本案
2009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县级法院十多年前的判决,撤销阜阳、亳州两个中级法院的判决和再审判决
“为了要回被他人侵占了20年的房子,我进行了16年马拉松式诉讼,从满头黑发到如今一头白发,终于通过安徽省高院得到了迟到的公正判决。”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集镇张村行政村东风村民组村民任从伦给记者翻看手中的判决书,脸上的表情可谓是悲喜交加。
除了来自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份让他充满感激的判决书,任从伦手中还有一大沓判决和裁定。
而事实上,任从伦案十分简单:1991年底、1992年初,任从伦以两万元购买了利辛县人民政府原张村区公所在张村集街道文州路开发的两间门面房(上下两层共四间),并领取了房产证。利辛县张村集镇人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强行占用了任从伦购买的房屋。
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侵权案,在长达16年的时间里一直得不到解决,直到安徽省高院提审再审此案,并直接判决维持县级法院十二年前的再审判决,撤销阜阳、亳州两个中级法院的判决和再审判决。
一位了解此案的安徽省高院法官对记者说,安徽省高院的再审判决是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我的理解是,高院提审这起案件就是要结束任从伦案的马拉松式审判,结束当事人在程序上无休止的‘长跑’,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实到行动上”。
安徽省高院的再审终审判决书送达后,任从伦和家人带着锦旗来到高院,要送给高院的法官,可法官并没有收下这面锦旗。后来,记者辗转找到此案的主审法官,他不愿说什么,但记者从他的神情中可以看出,他的心中也是五味杂陈,不愿收锦旗的缘由不说自明。
“尽管正义来得迟了,但高院能这样做,我也满意了。”任从伦说,“我和老伴租住在狭小、阴湿的小房子里已经20年了,老伴已卧床不起。这么多年来,我们做梦都在想有一天能够住进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里。”
一审判决任从伦输了
利辛县是安徽省有名的贫困县。1942年出生的任从伦虽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他就开始做起了小生意,在张村集镇(当时叫张村区公所)也有些名气。
1991年年底和1992年年初,任从伦以两万元购买了利辛县人民政府原张村区公所在张村集街道文州路开发的两间门面房,并领取了房产证。
“当时乡镇企业很红火,我准备办厂,所以就买了区公所开发的房子。”任从伦说,买房后,他就外出做些小生意,顺便考察办什么厂好,“可是等我回来时发现,买来的新房子被换了锁,房子住进了别人。”
任从伦认识占房子的人。这个人叫任怀善,是利辛县张村集镇李门行政村任西村民组村民,他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强行占用了任从伦购买的房屋。
任从伦纳闷:不管区政府占没占任怀善的承包地,也与自己没有关系,任怀善怎么可以占用自己购买的房子?
和任怀善交涉未果,任从伦找到了区政府。区政府的多位领导都认为任怀善没有道理,并且表示没有占任怀善的承包地。
“可是房子就是要不回来。”任从伦说,“在那种情况下,根据镇里一些领导的指点,我决定向县法院起诉,要回房子。”
任从伦说,当时自己根本不知道法律到底是怎么回事,就感觉“很威严”。
1993年8月23日,任从伦向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任怀善,请求法院判令任怀善停止侵权,归还房屋,按房屋租赁标准赔偿损失,拆除在争议的房屋后面私自建的平房。
当时,任怀善辩称,区政府建房占了其承包地,如果区政府补一块地,他就不要这房子。
任怀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土地承包证。这让任从伦颇为意外,因为“在起诉的时候全县还没发过这样的证”。
更让任从伦不能接受的是,利辛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1987年区政府开发文州路街道时,未办理合法征用土地手续,占用任从伦私自买卖的土地和任怀善的承包地,修路建房。房屋建好后,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私自占用区政府所建房屋上下各两间门面房。1992年任从伦花两万元从区政府购买了该门面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法院一审认为,区政府所建房屋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属非法建筑;区政府与任从伦的房屋买卖依法不能成立,不受法律保护;任怀善私自占用该房屋,亦不予支持。
据此,利辛县法院于1995年4月18日作出(1995)利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驳回任从伦的诉讼请求。
检察院抗诉任从伦再审赢了
“我当时气得不行,连上诉都不愿上了。”任从伦说,利辛县法院审理时明明收集到利辛县人民政府1988年为张村镇补办的土地征用文件,却仍然认定区政府建的房屋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今年,安徽省高院在审理中确认,土地征用文件就在利辛县人民法院1995年的案件卷宗里,“该院第一份判决认为区政府建的房屋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不采用这份证据是明显错误的”。
就在任从伦几乎绝望的时候,区政府一些领导站出来为他说话,并指点他向检察机关申诉,争取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我当时很感动。”任从伦说,“区里的领导向检察机关说明:利辛县土地承包证全都没有发,法庭上出现的承包证是村会计私自填写的假证。”
安徽省高院的法官说,出庭作证的区干部,一位是张村镇原书记张立廷,一位是原副书记金铮。他们多次向审理的法院证明:区里建房子没有占任怀善的地,区政府没有必要占个人的土地。相反,区里建房子还剩的一点空地却被任怀善盖房子占用了(指私自盖的3间门面房)。两人还多次申述,镇政府与任从伦房屋买卖有效,直到今年安徽省高院审理该案时,两人仍然坚持这样说。
任从伦的申诉引起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区政府建设文州路和商品房,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与任从伦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应予纠正,遂于1997年3月15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5日裁定,指令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时追加了张村集镇人民政府(此时已撤区建镇)为本案第三人。利辛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张村集镇规划和建设商品房系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所建房屋亦没有超出规划范围。任怀善占用该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又在涉案房屋后面私自建5间小平房。
利辛县法院再审还认为,任从伦与区政府的房屋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享有所有权。任怀善强占房屋属侵权行为,其行为给任从伦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利辛县法院于1997年12月7日作出(1997)利民再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撤销(1995)利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任怀善将侵占的房屋返还给任从伦,并赔偿任从伦经济损失;任从伦楼房后任怀善所建小房由任怀善予以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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