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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州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某因贪污罪被判12年半

2015年09月19日 09:30 来源:东南快报 参与互动 

  北京市通州区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某借负责单位拆迁工作之机,将妻子、母亲等6名亲属列为被拆迁人,骗取拆迁补偿金95万余元。记者昨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半。

  50岁的王某是北京市人,大学文化,自2004年4月开始,担任通州区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通州区扁担胡同11号院3、4、5幢房屋属于通州区体育局自管公房,原由该局职工崔某、张某等三人居住使用。

  2005年6月,通州区体育局主管房屋工作的副局长王某以体育局的名义与崔某达成解除房屋使用关系协议,并向崔某支付3万余元补偿款。

  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间,在通州区运河核心区土地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王某利用主管单位自管公房工作的便利,在11号院自管公房参与拆迁安置时,编造房改售房方案,伪造购买公有住宅协议书和购房款收据等,将妻子、母亲、岳父等6名亲属虚增为体育局职工参与房改,骗取拆迁补偿款等9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通州区体育局与崔某解除房屋使用关系,涉案房屋翻建后取得的房产证上,户主仍为通州区体育局。公有住宅平房纳入拆迁范围后,才涉及通过房改向职工售房的问题,王某在这之前并未获得该房所有权,不具有房屋的处分权。

  王某在局长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局长名义签发文件,报请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伪造亲属购买公房协议书等,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补助资金,具有贪污犯罪故意。通州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半。

【编辑: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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