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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小学生遭体罚"精神分裂" 校方老师赔近12万

2006年09月12日 15:22

  中新网9月12日电 据贵州都市报报道,“妈妈呢?妈妈呢?”在贵州清镇市一户人家,13岁男孩小杰(化名)只要没人拉住,他就会冲出家门。小杰的妈妈李红(化名)说:“两年了,我不敢离开他半步。”9月11日,在经过了1年零4个月的漫长诉讼之后,李红看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终审判决书。法院判定:清镇市红枫第二小学、班主任杨丽赔偿小杰11.92万余元。

  “今天我的作业做错了,我被老师打了,一掌打在我脸上,红了,红得像个苹果一样,又被老师批评了。我心里火辣辣的,我想以后改掉这个错误,我心里很不高兴,我很悲伤。”这是2002年9月25日,小杰在日记中写到的。两天后,小杰的班主任老师杨丽在日记上批注:“其实,杨老师所做的一切都是希望你认真学习!”小杰于1999年8月到红枫二小就读,杨丽是小杰一至五年级的班主任,小杰在校读书期间,表现和成绩尚好。

  2004年3月,在学校,杨丽又揪了小杰的脸一下。此后,小杰的父母发现小杰出现恐惧上学等反常现象。2004年5月,清镇市教育局对杨丽老师殴打小杰一事进行了调查,并建议对杨丽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处理。小杰被迫离开了学校。2005年1月至2月,小杰被送往贵州省第二人民医院治疗30天,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4月,小杰及其母亲向清镇市法院起诉红枫二小和杨丽,索赔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46.6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委托进行医疗鉴定。9月6日,贵阳市法医活体检验中心认定小杰的精神分裂症属八级伤残。红枫二小和杨丽申请重新鉴定。2006年3月6日,贵州省二医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认定小杰患相关障碍疾病,与其心理素质发育不成熟以及校外同学群体恐吓及老师扇耳光揪脸一系列事件有关。其中,老师的体罚行为使其原先不明显的精神病问题明朗化,诱发了本病的发生。

  2006年9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红枫二小、杨丽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小杰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1.92万余元。贵阳市中院认为,小杰受到杨丽体罚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应予认定。因此,对小杰的疾病造成的损失应由杨丽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杨丽为红枫二小的教师,其在教学过程中采取不当的方式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红枫二小应与杨丽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红枫二小进行赔偿后,享有对杨丽的追偿权。(石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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