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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购房外汇管理新变化首次披露

2006年08月08日 09:03

    7月17日获悉,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必须采取实名制,而且在境内未设立分支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将不得在境内购买商品房。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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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8日电 7日,建设部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进行了解答。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对于外汇汇入流程的解释作为外汇管理的新变化首次披露。据六部委的说法,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其境内外汇账户支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账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

  房地产信贷专家介绍,此前,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款只需要注明是购置房产的具体地址,开发商就可以凭此向银行要求结汇,不需要银行审核相关材料。

  相比之下,房产交易所得汇出的流程基本没有变化。但是新政要求,因故未完成商品房交易,需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的,也需要经原结汇的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才能将人民币购房款购汇划回境外机构或个人外汇账户。(于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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