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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年满16岁者做出刑事违法行为将按成人论处

2006年08月15日 10:28

  中新网8月15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特区行政会完成讨论《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法案,修订措施指出,只要年满十六岁后做出刑事违法行为,不再适用于教育监管制度,而适用于《刑法典》或其它单行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现行第六五——九九M号法令即《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主要是规范未成年人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教育制度,适用于十二岁至未满十六岁做出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亦规范了未成年人的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社会保护制度。

  法务局由○二年便启动对第六五——九九M号法令的研究工作,认为有修订的必要。

  法案建议废止原有法令中有关“教育制度”适用于做出行政违法行为青少年的规定。由于行政违法行为相对较为轻微,通常以罚款的方式处罚,因而草案建议取消该项规定,对于做出刑事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只要违法时已年满十六岁,即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无论是否在履行教育监管措施,只要年满十六岁而实行刑事违法行为,便再不适用于教育监管制度,而适用于《刑法典》或其它单行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据悉,为了达到“治疗、教育、矫治”三方面目的,法案与原有的法令作了一些修改建议,其中原有法令中的训诫、命令做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教育上跟进、半收容和收容等五种措施,在法案中则增至八种,包括一、警方警诫;二、司法训诫;三、复和;四、遵守行为守则;五、社会服务令;六、感化令;七、入住短期宿舍;八、收容。

  有关法案在经由立法会审议并通过,于公布后一百八十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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