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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民众切身利益 中国物权法草案第四次审议

2005年10月22日 20:24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电(记者 齐彬)作为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民事基本法律,中国物权法草案今天第四次进入立法机关的审议程序。

  此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二次、第十六次会议已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今年七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一个多月的时间,民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

  随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三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委员、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法学专家的意见。经过对各方面意见进行综合研究,法工委归纳出了意见比较集中的十个问题,并提出了初步修改方案。

  九月二十六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对物权法草案几个问题修改方案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今天在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

  胡康生表示,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

  其次,要坚持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肯定中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同时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此外,胡康生表示,还要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

  根据以上原则,草案第四次审议稿对国家所有权、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征收、征用和拆迁、社会团体的财产、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追回被盗、被抢的财务、特许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同时草案的文字表述还按照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并对公示、相邻关系等增加了名词解释。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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