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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租实行特许经营 期限8年禁止有价转让

2006年05月12日 09:58

   北京举行出租车涨价听证会 多数代表赞成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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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12日电  据京华时报报道,北京市市政府11日下发《关于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规定从《意见》发布起,本市出租车要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限为8年,对出租汽车车辆指标实行无偿、有期配置。明确保证金余额及银行利息须返还驾驶员,并将有关费用缴纳、支出情况等向驾驶员公开。

  意见明确提出,依据《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实现进退有序。具体实施和监管办法由市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对出租汽车车辆指标实行无偿、有期配置。特许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满可以申请延续,但不得转让。发生有偿转让和倒买倒卖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依法取消其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资格。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与市运输管理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按协议确定的车辆数量、期限和服务承诺开展经营活动。市运输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特许经营者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管考核,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责令整改并暂停办理日常运营手续;对整改不合格、情节严重的,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指标。

  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意见》还鼓励企业重组兼并。兼并重组企业须符合本市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经济技术条件,信用考核良好,有能力妥善安置被兼并重组方的驾驶员。凡因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不稳定的,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意见》还明确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对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依法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依法计提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福利费等费用,并将有关费用缴纳、支出情况等向驾驶员公开。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郭爱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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