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 科 教| 时 尚|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 片|图 片 库|图 片 网|华文教育|视 频|供 稿|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
■ 本页位置:滚动新闻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专家:"国六条"出台显示问责利剑已悄然举起

2006年05月23日 15:04

    专家:“国六条”出台显示问责利剑已悄然举起 中新社发 王璋闻 摄

版权声明:凡标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措施,一经新华社报导,立即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热议。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房地产业界内外的许多专家学者,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在这里,其实最值得我们期待和注意的是——“国六条”的出台,意味着去年3月26日“国八条”规定的“问责利剑”,已悄然举起!

  “国六条”最大的特点是什么?

  “大多数人认为,整体上看,新‘六条’与去年颁布的“国八条”内容相差不大。”对于一些专家的观点,有媒体进行了这样的概括。

  确实,从新华社5月17日那则短短的电讯中,如果粗略对比,我们很难看出新“国六条”与老“国八条”的差异。这主要是因为新“国六条”相对于老“国八条”来说,不是破旧立新,而是继续深化和强化。

  但是,如果我们足够细心,并且对政策的运作,有些基本的了解,那么,我们还是不难发现,新“国六条”与老“国八条”,在这两者之间,其实还是存在着那么一点“细小”的差异的,而且这个“细小”的差异,是最值得我们关注和期待的。

  新“国六条”与老“国八条”差异在何处?这个“细小”的差异,就体现在“国六条”最“新”的特点上。“国六条”最“新”的特点是“量化”。

  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最大的症结是供求的结构性矛盾。“国六条”的第一条,就是针对这个“结构性矛盾”而言的,而且“前所未有”地提出了“量化”的解决措施——

  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上面这个“具体比例”就是“量化”。而这种硬性规定的“具体比例”,在老“国八条”中是没有的,当时,只是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国八条”的前车之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显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房价的涨跌,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自然会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有时甚至会大到对立的程度。

  从经济利益角度看,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也就是房地产市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重新调整。

  出于自身收入的需要,地方政府自然希望本地房地产市场只涨不跌。受惯性思维的影响,房地产相关部门的屁股常常与开发商的屁股坐到了同一条凳子上。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或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或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或名或暗地对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抵制。

  老“国八条”出台后,面对房地产利益共同体的疯狂反击,我曾于去年的6、7月份,在人民网房产城建频道分别发表了《房产新政会不会重蹈121文件覆辙?》和《 房地产调控会否“病明方准药不灵”?》,对此表示了深深的忧虑和担心。

  “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一年后,事实证明,“国八条”的许多政策措施,在全国各地的贯彻执行,存在着很不平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其实是打了水漂。

  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4月下旬,就在“国六条”酝酿出台前夕,北京师范大学一个自诩为很讲“学术良知”的教授,竟然写了一篇《彻底反思宏观调控的时刻到了》,反而倒打一耙,将调控失灵的罪过,扣到了宏观调控的决策思路和依据上。

  而事实是,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凡是“国八条”贯彻落实得比较好的房地产热点城市,房价的涨幅没有不应声下降的,有些甚至是绝对房价也掉头向下了。

  而那些房价疯狂上涨的城市,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将“国八条”落实到位。不贯彻落实的原因,著名经济学者尹伯成教授说得很形象,“因为地方有自己的利益,其短期利益和宏观调控是相背的。用俗语来说,那叫‘老鼠来管谷仓’,怎么可能管得好?”

  真因为如此,新“国六条”对老“国八条”并没有否定和抛弃,相反继续作了强化和深化。强化和深化的重点,就在于“老鼠管谷仓”这一环节。

  由于房地产市场地域性的特点,中央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提出全国一刀切的具体的调控措施。调控房地产市场,必须有赖于各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如供需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有创造性、有针对性地,将中央“稳定房价”的精神落到实处。

  遗憾的是,老“国八条”百密一疏,对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应该如何调控房地产市场并没有提出硬性的“量化”要求;对于什么是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控制不力,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的,同样,也没有作出可以“问责”的“量化”的规定。

  没有“问责利剑”的高悬,“老鼠”自然管不好“谷仓”。

  目标管理法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目标必须是可量化可测量的。同样,“问责”的基础,也应该是可量化考核的。要不然,由于存在着太大的随意性,结果往往反而不可行。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去年“国八条”虽然作出了“问责”的规定,但其实并不真正存在着“问责”的基础。“国八条”最大的缺憾也在这里,这也是“国八条”为“国六条”留下的前车之鉴。

  “问责利剑”已悄然举起!

  显然,新“国六条”从老“国八条”的前车之鉴中,汲取了经验教训。这一点,从新华社5月17日那则短短的电讯中,已明白无误地表达了出来。

  “新华社电”往往惜墨如金,5月17日这则报导“国务院常务会议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措施”的电讯,也简洁得很。但是,也真因为其是“惜墨如金”,所以,在解读政策时,就得认真分析其每一句话背后所隐含的深意。

  “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这个“具体比例”的提出,就是对各地方政府和房地产相关部门,调控工作的具体“量化”。

  明确了这个“新建住房结构”的“具体比例”,也就是构筑了“问责”的基础。也只有构筑了这个“问责”的基础,“问责”才有真正实施的基础。

  “各地都要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对新建住房结构提出具体比例要求。”

  从这句话中,我们应该不难读出——

  去年3月26日“国八条”规定的“问责利剑”,现在已经悄然举起!也惟有举起“问责利剑”,“国六条”才可能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来源:人民网 作者:章林晓)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