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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海域使用权纳入物权法 条文不多但有必要

2006年06月28日 14:08

    《物权法(草案)》 中新社发 吴芒子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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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平:海域使用权写进物权法 海洋土地同等重要

  中新网6月28日电 据中国海洋报报道,日前,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民法三杰”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在接受《中国海洋报》专访时表示,把海域使用权纳入物权法,单独有一部分,哪怕条文不多,是非常有必要的。

  江平教授说,我们思考海域的问题,最初是从公法的角度出发的。现在提出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写入物权法,就涉及到了私法的领域。从性质上来看,土地有使用权,海洋也有使用权,这个使用权应该都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如果我们这么去理解的话,海域使用权就不仅仅是一个像采矿权那样的准物权。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实际上就是把海洋和土地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

  江平教授还谈到,如果我们把海域使用权作为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那就要具体规定这种用益物权如何取得、如何登记、如何公示等内容。目前海域使用权大量的仍然是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公示等程序来取得。《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虽然没有出现“商业”这样的字眼,但是允许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这种方式完全是有偿的。可以预见的是,将来海域的开发价值越来越大,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将越来越普遍。

  江平教授认为,应该像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建立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制度,这将有利于海域使用权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有利于海洋部门更好地管理海域。因此,为了完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我们把海域使用权纳入物权法,单独有一部分,哪怕条文不多,是非常有必要的。

  江平教授还说,我们有土地的使用权,有海域的使用权,甚至还会有空域使用权。外国飞机在我们的领空飞行要交费,将来有了私人飞机,也会出现空域使用权的问题。其实,陆地、海洋和天空都应受到关注,纳入到物权的范围。现在,我们把海域使用权写进物权法,就把仅仅以陆地为核心的传统物权制度,推广到了海洋国土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制度肯定是朝现代化的方向发展了。(阳妍)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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