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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中公民权利仍需保障

2006年06月27日 10:1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六月二十四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进行“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说明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听取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的议案的说明”等议程。 中新社发 毛建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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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下简称“草案”),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公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公民的义务和权利进行了界定。公民的义务既有道德性的,比如,尽可能配合政府,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对;也有强制性的,比如,不服从政府相关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将受处罚。

  公民的权利则是政府的义务。草案强调了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要保护公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了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两大原则:“比例原则”和“政府强制最小化原则”,即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政府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这两项原则是法治国家约束政府强制性权力、保障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基本原则,它被首次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显示了这一立法的先进性:它固然授予了政府应对突法事件的必要权力,规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同时,它也是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权力的一种限制,是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一种保障。

  突发性事件是考验一个国家法治是否健全的试金石。

  在正常状态下,大多数公民未必能够接触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政府承担着很多服务性功能,这方面的政府权力不大可能损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但在突发性事件中,政府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可能会采取一些广泛涉及所有人的人身强制措施,比如隔离、迁移、限制出行等;也可能强制征用公民的房屋、汽车等财产。这样做的目的,既是为了更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事件,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失。不过,也恰恰在此时,法治的权力与专断的权力立可分辨。

  对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即使在紧急状态、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基本的法治秩序仍然继续有效,政府仍然需要尊重公民最基本的自由,保障公民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力依然受到严格限制。政府有权在一定时间内,对部分或全体公民特定的自由与权利予以强制性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措施本身应当是事先由法律许可的,符合比例原则和强制最小化原则,并由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来执行。此时,任何人、任何机构也不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应急不是无视法律的借口。

  这是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制度基础。不管是在正常状态下,还是在发生突发性事件甚至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义务都是连贯的,即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政府所采取的一切强制性措施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按照这一逻辑,在未来,对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措施本身,事后可以通过正常的程序予以审查,审查其强制性措施的合理性,审查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和强制最小化原则。尤其是受到强制性措施严重影响公民个人、企业、社团,在事后也可以遵循某种法定程序提出正当的复议或诉讼请求。比如,对征用财产的补偿标准,就可以提出合理要求。这种事后的审查和复议,可以有效提醒政府在应对突发性事件时,不能超越法律界限,滥用强制性权力。

  这些保障公民自由与权利的措施,确实可能使政府应对突发性事件的效率受到某些影响。但是,法治秩序本身对政府、对社会,本身就具有最高的价值。事实上,坚守法治本身就能够提高政府的效率。假如公众看到,政府一直恰当地行使其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公众将会更容易理解、认可、服从政府必要的强制性措施,并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尽到义务。

  (来源:新京报;秋风)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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