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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报指陈水扁搞公投“台独”就是搞“民族分离”

2002年10月15日 09:38

  中新网10月15日电继日前先后刊文从国际法角度解释“民族自决”,并通过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分析“公投”问题,指出“台独”分子鼓吹的所谓“台湾前途公投”极其荒谬之后,中国国防报今天再刊载文章,三驳陈水扁的所谓“台湾前途公投”言论。

  文章转引如下——

  在台湾这块属于中国一部分的领土上,陈水扁和台湾当局鼓噪由台湾“住民”公投决定台湾前途,是违反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分离”,这理所当然受到国际法的排斥和反对

  依据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独立”与“民族分离”,有着根本区别。所谓民族的“独立”,是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任何实体,自成一体;所谓民族的“分离”,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的一部分人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去,自寻前途。“独立”与“分离”的区别主要在于:要求“独立”的实体不一定是一个现存主权国家的一部分,而且从国际实践来看,多数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布“独立”的实体都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要求“分离”的实体则一定是母国的组成部分,“分离”是发生在一个现存主权国家内部的事情。国际法上,对于“独立权”有专门规定,如“民族自决权”原则,主要内容都是关于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独立的;而对于“分离权”,则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因为国际法认为“分离”问题属于一国内政。

  “民族自决权”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其所定之“权”,是特指殖民地人民、被压迫民族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民族独立权”,不包括更不等于一国之内部分地区、部分人要从母国分离出去的“民族分离权”。迄今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决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都不存在“分离权”的问题;而且,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还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国际法不承认“分离权”,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作为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国,不可能制定允许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有“分离权”的国际法,因为主权国家不可能允许属于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领土分离出去,不可能同意因国内的“民族分离”而导致其国力削弱,直至“国家解体”。

  世界上无论什么国家,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局部地区的利益,都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许国家局部地区的“民族分离”。如果在中国的领土台湾地区出现“民族分离”问题,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决

  在非殖民化范围之外,一个国家的局部地区进行其前途和归属的“住民”自决(包括通过“公投”)为“民族分离”,这直接影响到该国领土和主权完整,必然受到国际社会有关国家实践的排斥和反对。

  如作为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运动的先驱,美国是在推翻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成为“美利坚合众国”,完成“民族自决”的;但独立建国后,作为西方国家的“民主典范”,美国在巩固和发展本国的历程中,却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对本国内部的“民主自决”,特别是在国家领土问题上。有论者指出,按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会有权调整州际关系中关于管辖区域的争执,但不可以变更领土的国家归属;美国可以增加新领土,但不容许以任何方式丧失美国现有领土。19世纪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正是由南部各州通过“民主自决”独立建国而点燃导火索的。林肯的威望之所以在美国历届总统中超过“独立之父”华盛顿而名列第一,即因其在南北战争中领导美国人民浴血奋战,不惜流血牺牲维护了统一。林肯著名的“裂屋”演说,反对分裂使“房子倒塌”、使“联邦解体”,在美国历史上留下了永不消逝的民族统一之音。

  美国和所有主权国家一样,对自己内部的任何“民族分离”行为毫不容忍,有何理由支持中国内部由“台独”分子所鼓噪的“民族分离”?对于陈水扁突发“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美国感到愕然。经台湾当局多次辩解后,美国国务院、白宫先后正式表态: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未变,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并直呼陈水扁大名。陈水扁和台湾当局在失望之余,该识点时务反省反省,“台湾前途公投”实在失道寡助,为世所不容。

  世界上无论什么国家,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局部地区的利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许国家局部地区的“民族分离”。“民族分离”问题属于一国的内政,国家有权采取一切方式对“民族分离”阻止或镇压。这无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是天经地义的。1979年通过、1997年第五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和分则第102、103、104条中明文规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毫不例外,如果在中国的领土台湾地区出现“民族分离”问题,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决。

  陈水扁鼓吹“台湾前途公投论”,从根本上违背了台湾主流民意,是将少数“台独”分子的意志强加于整个台湾社会与民众,是为了实现其“台独”理念的一党之私、一人之私,自然受到台湾社会与民众的排斥和反对

  8月3日,陈水扁鼓吹两岸“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的讲话一发表,台北股市应声重跌284.22点,总市值跌掉5743亿元台币,股民每人跌去8万元台币。广大投资人强烈要求无聊政客“闭嘴禁声,不要再无端生事了”。台湾工商界谴责,“台湾前途公投论”本身就是没有考虑台湾人民的前途与安全,就是不顾台湾人民的福祉,公然抛弃台湾人民。在野党谴责陈水扁当局,“这是将23 00万人民与‘台独’的火药库绑在一起”。舆论指出,“公投”是“社会内部不稳定”而“引爆两岸战争”的一条引信,陈“错将引信为筹码,将铸成无可弥补的大错”。

  有些长期专门研究或曾经直接参与两岸事务的台湾学者、政界人士,还进一步联系历史与现实,进行多层面的揭露:虽然民进党一再以“人权”作为“公投”的基点,但实际上“人权”、“民意”只是幌子,“公民投票”、“总统直选”只是工具,目的都是为了“台独”;虽然陈水扁8月3日将“台湾前途公投论”与两岸“一边一国论”和盘托出使世人震惊,但这个底盘其实早就亮过,3年前的竞选演说,即宣称“台湾、中国一边一国”,当选后第一件事为“公投”废“国大”、进而完成“修宪”交人民“公投”;虽然陈水扁本人自8月3日后多方为“8·3讲话”辩解,但实际上是其一贯行事策略“冲突、妥协、进步”的又一翻版,其提出“冲突”主张后不断修饰,看似妥协,实则“进两步、退一步”;虽然陈水扁和台湾当局反复声称通过“公民投票”,可走上台湾的“自由之路”、“民主之路”,但实际上“公投”不是法治国家的正常行为,而是一国之内分裂势力对抗国家主体的极端行为,往往走上“暴力之路”、“战争之路”。陈水扁煽动“公投”,不惜将台湾人民裹胁并绑于其“台独”战车之上,只是为了实现其“台独”理念的一党之私、一人之私。

  显而易见,陈水扁等人玩弄伎俩、自欺欺人,台湾各界看得清清楚楚。人们指斥陈水扁提出“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通过“冲突、妥协、进步”三部曲所谋取的“进步”,只是陈水扁个人的政治利益,“伤害的却是全台湾2300万人民的不安与被带往与中共冲突、对决的道路”。勿庸赘言,鼓吹“台湾前途公投论”,说到底乃为如此,台湾人民能赞同吗?

  “公民投票”或“公民自决”涉及到领土归属,如果不属于“非殖民化”、不属于“存有争议”,而是本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一部分却要自行分离出去另立门户,公然罔顾事实、罔顾法理、罔顾“全体国民”的意志,实为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台湾前途公投论”正是如此。也正如钱其琛副总理所指,煽动以所谓“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台湾前途、命运、现状”,与李登辉的“两国论”一脉相承,“给两岸关系设置了新的障碍,给台湾社会带来了新的动荡,也给国际社会制造了新的麻烦,受到海内外中华儿女和国际舆论的普遍谴责。”早有人说,若“公投法”通过,将是悬在两岸关系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其实何止于此,同时也是悬在台湾人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当然不可避免更是悬在陈水扁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陈水扁本人,当务之急,决不是“要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是要“认真思考”“台湾前途公投论”本身的荒谬性,以及实施的危险性和结果的灾难性,悬崖勒马,改弦易辙。否则,必为祸国殃民者“以损人开始、以害己告终”的历史规律,新加一条生动的注脚。

  来源:《中国国防报》2002年10月15日第4版,作者:安华,原题:《搞公投“台独”就是搞“民族分离”——三驳陈水扁的所谓“台湾前途公投”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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