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保单并存
事实上,事故无责方所付赔款超出全责方的事故,一般都发生在新老保单车辆相撞时。
具体来说,假如投保了交强险的A车与持有商业三者险保单的B车相撞,由于交强险实行无过错原则,且要求赔偿物损,因此A车必须向B车最高赔付2000元的车损费,如果A车无责,也要赔偿400元左右;而持有商业三者险保单的B车,实行有责赔付原则,如B车无责,就无须要向A车赔偿。
如此一来,虽然是同一起车祸中的受害人,但有可能获赔不一,甚至还会出现无责方所赔金额比肇事方多的局面。
刘先生对此颇为感慨,“从数目上来说,作为无责方的我还可以接受,但无责方赔的反而比全责方更多,怎么也说不过去。而且还要花费我很多时间,去办理各种繁琐的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在2006年7月1日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主,保单到期前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在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6月30日之间,会存在新老保单的一个交替期。
如果在过渡期内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一方投保了交强险,另一方仍在使用商业三者险保单,而且他们购买的保险还属于不同的保险公司。遇到这类错综复杂的案例,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7月1日前投保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是按商业三者险合同赔付还是视同交强险合同赔付?发生赔偿纠纷,法院又该如何审理?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一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了国内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难题,监管部门必须拿出一个明确“说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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