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例:遏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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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条例:遏制不合理收费和涨价(4)

2010年08月05日 03:42 来源:CCTV《新闻1+1》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主持人: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该怎么看,我们先来听一听专家的观点。

  吴汉洪(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我个人觉得这个做法实际上具有导向性作用,也就是说,对某些国家相关价格部门监管的价格,实际上定价和形成和成本是密切相关的。所以为了使得定价以及价格相关的信息更加透明化,国务院法制办出台了成本披露的征求意见,我觉得对于那些由国家监管的某一些产品的价格,这个(条例会促使它们)更加透明,也更加公开。

  另外一点,我并不认为这样一个监管条例如果出台,它一定能够有效地遏制一些行业的价格上涨。因为这些价格监管本身,成本的披露以及成本的核算本身,又是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是否某一些领域中产品的成本能够有效地被核算出来,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

  记者: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来由政府定价的一些东西,现在是不是可以交由市场来定价呢?

  吴汉洪:

  我们应该站在一个动态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一些可能原本交由市场定价的领域,可能事实证明它不一定是更合适的一种做法,那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再反过来由政府来监管定价。反过来在某一些原本由政府来决定价格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由市场来调节,这是我个人的一个看法。也就是说,这种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管这样一种目录或者是它的范围,应该是一个动态变化的。

  主持人:

  在电话采访当中,吴教授认为即便是公布了这样一个成本监管条例。但是要真正地核实很多产品的一些成本,也是相当困难的。徐先生,不知道您怎么看这个观点?

  徐宗威:

  我觉得从公共产品的价格角度讲,为什么我们讲公共产品的价格很难交由政府来决定,刚才专家也讲到这个观点。因为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不能够实现完全市场化的价格,因为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第一,它是非排他性的;第二,它是非竞争性的。所谓非竞争性,(比如)一个城市里面可能只有那么一个水厂,只有那么一套供水的管网,不能说这个家庭离水厂5公里,那个家庭离水厂30公里,去收取他们不同的费用,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再比如)一辆公交车,一辆公交车可以坐30个人,坐30个人是一个票价,当3个人坐上去的时候仍然是相同的票价。

  主持人:

  对于这么多领域当中的公共产品,它的成本的监审究竟可不可行呢?

  徐宗威:

  我觉得这个监审是非常必要的,制定监审的条例,我们过去叫办法,应该说对公共产品价格的制定还是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第一,它是合理定价的一个基础,只有通过成本监管,才能够知道这个成本是不是合理,价格是不是合理。第二,它可以是合理调整价格的一个重要的基础,价格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它是根据供求关系和市场的变化来做出调整的,这个调整的基础也在于对成本的监管。第三,它确实是保护社会公众权益的一个重要的手段,通过对成本的监管,我们可以发现哪些成本是合理的,哪些成本是不合理的,或者我们通过公共财政补贴,补贴某一部分成本,使得我们公共产品的价格趋于合理,能够使社会公众接受。

  主持人:

  现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样一个监审条例,和之前发改委公布的一个监审办法,它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不同?

  徐宗威:

  我觉得第一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制定条例比国家发改委原来制定的办法肯定是效力更高了,从部门的规章变成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第二,从内容来看,它更全面了,它对企业要如实地、按期地来报告它的成本做了详尽规定。同时也对不报告的要做出这种行政处罚,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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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卢岩】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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