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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转变发展方式别只做经济“文章”

2010年11月12日 17:04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编者按:当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我国宏观政策的重要内容,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就在刚刚发布的“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未来5年,我国转变发展方式要取得“实质性进展”。那么,要如何认识发展方式的转变,又该怎样推进这种转变的进程呢?围绕这些问题,在前不久召开的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2010年学术年会上,众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本报记者在本期撷取部分专家的观点,希冀管中窥豹,以飨读者。

  制度创新不会一蹴而就

  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许多专家学者们也提醒说,这一过程中要警惕盲目发展的倾向,不能期待有的改革会一蹴而就。其中,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刘文革教授着重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他指出,一般来说,制度变迁划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内生规则制度变迁;一种是外生规则制度变迁。我国已经被实践证明的较为成功的渐进改革战略,实质上正是内生规则相机抉择的制度变迁;而俄罗斯的激进改革,则是典型的外生规则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制度的内生规则本身就是对新制度需求而做的‘自适应’调整,因此,内生规则的制度变迁和演化更容易达到或接近制度安排的适应性效率。”

  具体来说,刘文革总结我国以往的制度变迁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改革的地方试点(实验)方案形成。其方案来源大体有这样两个途径。其一是自发改革行动。即一部分人或一些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现有的有关规定,创立某种新规则;也有的是在政策界限不明、行为规则尚未建立的新的活动领域,一部分人和一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创立某种新制度。其二是中央政府试点要求,中央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新规则的收益不确定情况下,首先要求各界提出改革方案;或者政府支持自发改革行动,即一部分人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活动受到了政府明确支持,或者说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的限度内给予了基层单位制度创新的自由。“而无论是自发改革行动还是中央政府试点,都要求或多或少从国外模式、经验中获得启发和借鉴。”

  第二阶段,地方政府的实施、修正和补充。无论改革方案来源于何处,都要经历一个地方政府的实施、修正和补充过程,这其实也是一个改革实验和积累经验的过程。例如,在改革之初,中央政府往往会选择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地区来试验新制度安排,以尽快获得比较利益,并积累经验,使人们掌握有关新制度安排的知识,然后才予以推广。像改革开放之初,由于东南沿海地区地理位置优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人力资源也较有优势,商品经济历来比较发达,我国政府就选择这些地区作为战略重点,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给予这些地方的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其大胆地进行试验,从而为这些地区的市场化创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在试验成功的基础上,中央政府逐渐放开对其他地区的制度准入限制,全方位推进制度变革。此外,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创新也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自发创造的、不规范的制度安排,后来由于地方政府的作用,才使其逐渐规范起来。

  第三阶段,中央政府介入,并通过推广、提升、纠正机制形成全局方案推动和实施整体改革。其特点是政府从全局利益出发,通过法律和行政命令自上而下推动改革。

  刘文革总结道,在这种内生规则的制度变迁中层次分明,即基层组织或个人充当了初级行动团体的角色,而各级政府充当了次级行动团体的角色,最后,国家充当了最高一级行动团体。当然也不排除政府充当初级行动团体的时候,政府提出的改革方案必须经过基层组织的试点或试验,来证明某种制度安排有助于利益改善,然后再推广或以法律及行政命令方式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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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曹文萱】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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