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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建立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长效机制(4)

2010年11月29日 10:3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建构民生保障的法律机制

  法律是民众寻求公正的最后屏障,法律同时也是人类追求正义、公平理想的通途。完善的法律机制能够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保障人权,保障民生。因此,建构民生保障的法律机制,就是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和完善劳动、工资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保证社会成员机会平等,实现合理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通过建立健全税收、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以及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差距;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切实解决好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护民众的各种合法权益。

  作者系广州大学教授

  保障和改善民生核心内容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基本公共服务的体系化建立与均等化推进,不是给人民分一次蛋糕、政府发一次赠品,其意义在于从法制上、从制度上保障

  全体人民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固有权利

  □郑梓桢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和改善民生被更坚定、更明确和更清晰地定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实现贯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的主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五个坚持”路径之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致力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本来,从党的宗旨、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本质来认识,该理念不难理解、甚至是不言自明的。问题是,现实显示,多年来不少地方在认识和行动上仍然滞后与摇摆。因此,“十二五”规划建议高扬和坚持该理念,及时地再次明确提升和指明方向,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科学发展观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本质是以人民的幸福为依归,所谓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其在当前历史阶段的具体化就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质是强调“底线均等”

  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当前历史阶段的核心内容具体化就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建议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了新的清晰的战略要求:“必须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一国全体公民不论其种族、性别、居所、收入和地位等方面的差异,都应公平、普遍享有的服务。其范围包括:国防、外交、公共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基础科技、文化娱体、其他公共服务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在前述公共服务内容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需提供的公共服务,非由政府提供不能有效满足和充分保障的基本条件与基本福利水准。其规定的是一定阶段公共服务应该覆盖的最小范围和边界。从范围看,是公共服务范围中最基础和核心的部分,受特定阶段制约和需求层次要求,体现为各类公共服务及其内部各层次服务中最应该且可以得到优先保证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使人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享受水平大致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从国际经验和操作性看,均等化并不等于绝对平均,并不是强调所有国人都享有完全一致的基本公共服务,而是在承认地区、城乡、人群存在差别的前提下,保障所有国民都享有一定标准之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其实质是强调“底线均等”。均等化的目的是要使地区间、城乡间和个体间享有大致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换言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在基本公共服务面前,每个人都受到平等对待,每个人都有机会接近基本公共服务,每个人得到的最终结果也是大致相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内涵和标准应依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而不断扩充与提高,在我国当前历史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实力背景下,恰当的保障和改善民生战略确实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的体系化建立与均等化推进,不是给人民分一次蛋糕、政府发一次赠品,其意义在于从法制上、从制度上保障全体人民公平公正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固有权利,明确规定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不可推卸的主体角色。此举标志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迈出的体现科学化、现代化和法制化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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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晔君】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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