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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五纵七横"下的财政陷阱(3)
2007年03月27日 13:55 来源:北京商报

  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16.39亿

  此次审计的34个项目均是高等级公路项目,会征用大量的土地。为了保证被征土地农民的利益,国家规定应给予他们相应的补偿。但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违规征地,截留、挪用和长期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损害农民利益。

  34个被审计项目中,有15个项目未经审批占用土地或违规多征土地10.29万亩,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未按规定复垦1370多亩。贵州省遵义至崇溪河高速公路批准用地1.04万亩,实际征地1.77万亩。四川省广安至南充高速公路项目至审计时尚有263亩土地未复垦。

  另外,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14省(区)共21个项目应支付给农民征地补偿费51.7亿元,其中16.39亿元被当地政府及征地拆迁部门截留挪用、长期拖欠或扣减。如武汉绕城高速公路东北段工程征地1.03万亩,其补偿标准应为每亩1.89万元,但实际仅按每亩4800元补偿给农民,共少补偿了1.45亿元。

  此外,四川省大竹县至邻水县邱家河和广安至南充两个高速公路项目的征地补偿款,被当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挪用1.95亿元,占补偿款的46%,主要用于市政工程、开发区建设和政府部门经费支出等。

  14个项目难以按期还贷

  公路建设要花费大量资金,投资当然要考虑经济回报。甚至有的高速公路建设费用几乎全部为银行贷款,公路建设投入使用之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必须做好科学准确的计算。但是,被审计的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中,仍有不少达不到预期经济效益。

  截至2005年底,此次审计竣工通车一年以上的20个项目中,有14个项目实际车流量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值的60%,在规定的偿债期内很难还清贷款。例如哈尔滨绕城高速公路西段项目。该路段自2004年9月通车以来,日均车流量为1761辆,仅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值的13.8%,年收入扣除运营和维护费用后,仅够偿还一个季度的贷款利息。2004年8月竣工通车的吉林省四平至白山高等级公路,92%的建设资金是银行贷款,按年利率5%测算,每年应付利息1.5亿元;该项目2005年通行费收入6500多万元,日均车流量、年收费收入都仅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值的35%。

  此外,甘肃省国道212线兰州至临洮高速公路2004年通车以来的通行费收入不到同期应支付贷款利息的40%。陕西省户县至勉县高速公路已到位资金中,除车购税等中央财政资金11.5亿元外,其余30亿元都是银行贷款,省交通部门承诺用于项目建设的37.7亿元资本金分文未到,预计项目建成后,将比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还本付息额增加67.6亿元。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渠道惟一,发展到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业主多层化,筹资方式多样化。但是,现在有的地方政府只追求速度,对长期的经济效益重视不够。在被审计的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中,有不少项目达不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导致难以偿还贷款。

  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审计署对被审计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做了分析。

  建设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是一个重要原因。目前不少公路项目的建设、筹资和还贷主要依赖政府,客观上加快了公路建设,但也有少数地方政府过度超前建设高速公路,大大超出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再有,一些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建设者,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极易产生权钱交易、非法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等问题。

  责任追究机制未落实到位也造成违规问题屡禁不止。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重公路项目建成数量和速度,轻项目管理和群众利益,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依法追究责任,助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非法转分包、违规征地和拖欠补偿款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且屡禁不止。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立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高估车流量,夸大预期效益,而公路建成后车流量达不到预测值,导致公路资产利用率低下;一些地方超出本地财力可能建设公路项目,建设中资本金到位率低,不得不大幅增加银行贷款,致使建成后经营收入难以偿还贷款本息。

  8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此次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审计署还依法向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违法违纪案件34起,移交交通主管部门查处16起,已有81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审计署提出了审计意见,已建议交通部和有关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高等级公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速度应当加快,地方各级的交通主管部门也应转变自身角色,加快职能转变。

  交通部已经下发文件要求各地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同时,针对招投标、建设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修订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督促各有关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的监管。

  交通部专门针对审计意见提出了整改措施。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加快公路投资体制改革,强化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等。(谢秋争 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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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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