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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破壳在即 目前已基本具备可操作框架
2007年06月13日 07:47 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昨日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的公司债发行已基本具备可操作框架。试点初期,试点公司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市场关注的公司债将于银行间市场还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争论,意见稿规定,公司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这意味着,未来公司债的流通场所初步圈定为交易所市场。

  公司债发行拟实行核准制。与央行的短期融资券和发改委主导的期限较长的企业债相比,征求意见稿只是规定,公司债是“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的期限结构显然将更为灵活。

  意见稿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须满足相关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净资产不少于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另外,对于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等情形的,则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意见稿还规定,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该意见稿并未就公司债券的担保问题作出强制规定,但要求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试点办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公司应在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限定时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次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分次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次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公司债发行同样引入了保荐人制度,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同时,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征求意见截至6月19日。(记者 夏丽华 黄宪奇)


 
编辑:闻育旻】
:::相 关 报 道:::
·证监会就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征求意见(全文)
·银监会人士:房地产企业融资应考虑选择公司债
·中国“大债市”蓄势启动 公司债或成“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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