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世界遗产景区经营权被指贱卖 政府曾严禁转让(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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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世界遗产景区经营权被指贱卖 政府曾严禁转让(4)

2010年09月20日 07:40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然而,这些文件效果并不明显。对此,有旅游专家分析说:“景区的开发动辄几千万元,许多拥有风景名胜区的县市财政都很困难,部分景区虽然资源和市场状况都不错,但仍然阻碍重重,自身发展举步维艰。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为突破发展瓶颈,探索出新的发展途径,将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旅游资源,成为景区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不可逆转之势。”

  完善法律

  规范出让已成当务之急

  “旅游景区经营权出让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再去争论是收是放已无意义。”有业内人士称,“当务之急是,如何解决经营权出让后产生的不良现象?”

  “的确,如今景区经营权转让存在许多自身难以避免的弊病。”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景区经营权转让,通常的做法是企业与景区所在地方主管部门签订开发经营协议,其他利益主体并不参与协议的商定,如此很容易引发国有资源利益受损或寻租行为。”

  记者了解到,国内目前尚无评估旅游景区无形资产的标准,滕王阁、九寨沟等景区所提出的经营权转让价格远远不及潜在的价值,因此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福建省内,由于近年经济发展迅速,道路交通大大改善,以致各地一再传出景区被“贱卖”质疑,几乎到了“逢卖必贱”的境地。

  还有专家指出,许多景点在出让经营权时过分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对长远资源的维护和投资的限制,以至于经营者不能兑现当初的承诺,使景区流于粗放型开发,所有者却无从监管。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多名专家表示,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据了解,在旅游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上,国务院2006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几乎是唯一一份法律文件。虽然这一条例的内容与1985年版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相比,已有极大扩充,但对于景区经营权的问题仍无具体规定。

  对于风景区经营权,法律需要作出哪些规定?多名专家认为,对景区出让经营权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对经营者的资质要科学审核,签订的合同对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细致的规定。

  专家建议,在现有的资源监督管理机制已经难以有效管理和监督保护自然风景资源的背景下,政府职能部门可以从风景区的市场经营性项目中退出,不直接承担任何盈利性业务,专司管理职责;明确监管部门分工,由各方专家、官员以及公众共同组成监督委员会,对开发经营行为实施全程监控,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约束,同时完善景区管理制度,运用好法律和市场两个手段,这样才能让景区资源保值增值,保护生态环境,才能真正从根源上消弭“贱卖”质疑,化解“收放”之争,做到利用和保护的双赢,实现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和谐统一。(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刘百军 法制日报实习生 范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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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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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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