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8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8月1日起施行

2026年05月30日 19: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大字体
小字体
分享到:

  中新网广州5月30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人大网30日发布消息称,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9日审议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寻救助合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粤港澳大湾区海域辽阔、航运繁忙,是我国海上交通与经济活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粤港澳大湾区海域面积约2万平方公里,航线密集,水上水下活动繁多,台风、暴雨、风暴潮等极端天气频发,对跨区域、高效率的海上搜救合作提出刚性需求。

  《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可以向港澳搜救机构提出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请求的情形,囊括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高频场景;并明确该中心提出合作请求时应当向港澳搜救机构提供险情的基本情况、搜救方案、搜救合作具体需求等相关资料。

  同时,基于粤港、粤澳海上搜救合作安排有关约定,以及实践中广东省和大湾区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已建立海上搜救24小时值班及通信联络制度,《条例》明确大湾区内地九市海上搜救中心请求启动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的程序,以达到效率与规范的有机统一。

  《条例》提出,粤港澳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启动后,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向参与海上搜救合作的各方力量提供险情种类、救助内容、险情发生时间和位置、搜救区域及其海况、已指定的现场指挥、通信联络方式及要求、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及现场报告要求等关键信息。

  跨境人员移交是大湾区海上搜救合作中的难点。为了更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等问题,《条例》细化和优化移交流程,并区分不同情形明确移交与接收规则。为确保遇险人员得到妥善安置,《条例》规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海警、港澳事务、外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时做好遇险人员的身份识别、医疗救助、生活保障、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船舶、飞行器作为构建海上立体化搜救网络的核心力量,其跨区域搜救配套保障事宜是《条例》立法调研过程各方关切重点。为回应实际关切,破解搜救船舶、飞行器停泊(降)、补给、场地使用等现实堵点,《条例》对广东省船舶、飞行器参与港澳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明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按照港澳搜救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船舶、飞行器及飞行安全等信息。

  对港澳船舶参与广东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需要停泊或者补给的,《条例》要求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协调提供相应保障;对港澳飞行器参与广东省水域海上搜救行动的,明确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港澳飞行器飞行安全管理。

  《条例》还规定,相关沿海机场、临时起降点、海洋石油平台直升机起降平台等应当为港澳飞行器起降、停放、补给等与搜救行动有关的需求提供保障。(完)

【编辑:田博群】
发表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评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