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公务员考试作弊”纷争需要说服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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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解“公务员考试作弊”纷争需要说服
2009年01月20日 03:24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面对人的行为,机器、软件只能提供证据,而只有具有专业的技艺理性的人,才有可能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对另一个人的行为作出判断。

  有一些素不相识的人参加今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其考卷却被一种计算机软件和专家判定为“雷同”,因而不仅被取消成绩,且被告知严重违纪。对此,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雷同试卷认定作弊有科学依据,试卷甄别系统不存在‘误伤’,不会冤枉任何一名考生。”(新华社1月18日电)

  视野所及,公务员考试作弊现象似乎越来越严重。有关部门下大力气予以严肃查处,是十分必要的。而为了让当事人接受处理结果,打击考试作弊的过程,同时也应该是一个以事实来说服当事人的过程。而要化解这些争议,或许需要这样一个说服的过程:把经过计算机软件和专家判定为“雷同”的试卷拿出来,让对方无可辩驳。

  当然,认定考试作弊,是经过了计算机软件和专家的判定。但是,仅仅依靠机器和电脑软件对考生的行为定性,即便准确率很高,也可能有误差。面对人的行为,机器、软件只能提供证据,而只有具有专业的技艺理性的人,才有可能通过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对另一个人的行为作出判断。

  那么,对电脑软件提供的证据,就需要一种规则来判定它是否雷同,是否作弊。而面对考生提出的复议,有关部门曾表示,雷同判定标准“不方便向外透露”,只有在考生提起行政诉讼时才会出示相关证据。(1月16日《京华时报》)为什么雷同判定标准不方便向外透露?或者,公布这一标准就可能给那些试图作弊的学生以某种方便?显然,需要有关方面进一步的解释澄清。

  从程序上讲,不论有何种理由,政府部门都应当事先公布可能对民众生活产生哪怕是一丁点儿影响的规则。对于判定考卷雷同,除了机器或系统的测算结果外,还需要公开释疑和说服当事人。而要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难,比如把雷同的试卷找出来,通过一个公开的听证会,向当事人做出合理说明就行了。

  行政机关在针对具体事务进行内部决策的过程中,确实会有秘密。但政府所制定的、旨在管理社会随便哪个领域的规则,却不能处于秘密状态。要用规则管理社会,前提就是让规则被公众普遍知晓。公众事先不知晓规则,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事后拿出一个规则,那就类似于“先射箭,后画靶”,难以服众。

  如果组织考试的行政部门事先公开了全部考试规则,包括雷同判定标准,那就多了一道防范作弊的壁垒。考生也可以以此衡量自己的答卷,自己作出判断。但现在,考生看不到这个标准,就会怀疑行政部门的标准本身是否合理。

  结果,这个也许不算复杂的行政纠纷,似乎要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而事实上,诉讼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说服”的过程,不过,从成本上讲,在考生已经对行政部门的决定提出质疑之后,如果可以在行政环节上妥善地解决这一纠纷,就不必要增加社会成本,诉诸诉讼。事实上,对这一案件的审理,可能会面临一个法理上的挑战:一个事先没有公布的规则,对本次考试活动有没有约束力?无论如何,通过诉讼这样的强制性的“说服”,也是化解这场纷争的手段,尽管,这样的“说服”其实可以在行政争议阶段解决。

  □秋风(北京 学者)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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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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