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收费—本“纠结账”(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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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收费—本“纠结账”(4)

2010年09月08日 14:50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物业公司对代收费用不“感冒”

  每到冬季供暖前后,很多小区业主会因为供暖费缴纳和暖气不热等问题,和物业公司产生矛盾。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部分物业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已和供暖、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划清界限。

  环山盛庭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他们不打算对水气电暖等费用进行代收。“主要还是避免麻烦。”该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个新小区,业主正在陆续入住,“如果碰上一些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我们怕一些不明原因的业主会将问题牵扯到物业公司身上,因此公司才这样决定。”

  伟东新都小区物业的负责人说到这个问题时也很头疼,现在业主的维权意识都在增强,只要水电气暖一有问题解决不了,就会找到物业身上,有时候还会发生一些冲突,为了避免这些,他们只好选择性地代收一些费用。“物业公司不仅要无偿付出抄表、收费等劳务,而且还要承担水电气暖等跑冒滴漏的损耗,这也是一些物业单位不想代收的原因之一。”另一家小区物业单位的负责人表示。

  “虽然新办法对代收费进行了相应规定,但是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对代收费用仍不会‘感冒’。”一家物业公司这样表示。

  而被采访到的大部分业主还是表示,希望物业来代收这部分费用。“很多人工作很忙,如果为了交水电气暖费用来回奔波多个地方,浪费时间和精力,不如直接到物业公司交方便。”市民张耀民先生说。“只要物业部门对这些征收的费用做到及时、准确公示,相信大多数市民还是会支持的。”一些市民这样表示。

  相关规定: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律师说法:

  陈瑞福表示,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收费可由物业公司代收。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与上述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且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费用,不是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践中,在物业公司与业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发生纠纷时,经常发生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的现象。以后物业公司再这样做,就构成明显的侵权。”

  陈瑞福还提出,本次征求意见稿整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个别地方尚需根据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进一步细化。比如,征求意见稿对家庭建筑垃圾的处理收费作了规定,那么对于现实中普遍存在的小区业主养狗污染环境而造成的治理费用的承担是否也应作出明晰规定?对于部分业主侵占小区绿地、滥占乱建等侵犯全体业主利益而造成的损失费用是否也应明晰规定?对于物业公司擅自停水、停电等造成的业主损失是否也应规定等。“总之,作为一个具体的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应该是越细越好,只有这样才更具操作性。”(记者 赵伟殷 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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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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