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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引关注:婚姻没了房子怎么分

2010年11月25日 18:12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后,一方婚前购房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新婚法实施已经近10年,针对新涌现的众多新情况新问题,涉及离婚的房子产权究竟怎么认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这一意见稿是对新婚姻法的细化,涉及到眼下现实生活中碰到的许多新问题。”浙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钟在第一时间解读了这一征求意见稿后如此认为。

  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在房子这个最大的财产分配上,究竟会是怎么处理的呢?

  问题1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赠房,另一方有份吗? 认定为一方财产

  案例: 

  台州人陈小姐, 80后,2007年10月结婚的她是靠父母资助全款购置的婚房。“像我们这种大学毕业后留杭的80后,如果不靠父母资助,基本上没有能力购房。”陈小姐说。

  2007年11月,陈小姐父母出资购买了下城区的一套商品房,价值300万元。“这套房子全是我父母出的钱,丈夫家经济不宽裕。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父母把我的名字一起写入产权证。”

  婚后不久,因为性格不合,陈小姐和丈夫打算离婚。可丈夫说,离婚可以,但这套房子三分之一的产权应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认为他应与陈小姐平均分割。但陈小姐坚持独自拥有产权。

  律师说法

  按照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此类案例还有另一种情况,房屋的首付款由父母出资,按揭款由夫妻双方一起还贷,法院在判决时还应综合考虑双方还贷的份额、婚龄等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此类纠纷比较常见,如果婚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屋是想赠与夫妻双方的,就应该及时作出约定,且双方最好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双方的。

  记者旁白

  这类纠纷在80后购房者中较为常见。值得注意的是,据律师介绍,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得十分清楚,但从案件的实际审理情况看,对父母出资事实的认定比较困难,一般要求父母一次性付款或有从父母名下银行卡打入子女名下银行卡的记录。而很多当事人难以提供这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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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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