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婚前一方购房,婚后一起按揭,怎么算? 合理补偿另一方
案例:
王小姐夫妇都是70后,200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的小夫妻最近闹起了离婚,最争执不下的就是一套房子。
这套房子是王小姐婚前购买的。1999年5月30日,王小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西湖区的一套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价款为人民币31万元。
王小姐一直觉得这理应是她的房子:这套房子9.3万元的首付款是她在婚前支付的;这套房子的产权也是她一人名下的,在婚前的2000年8月6日就登记在王小姐名下;只有房子的部分按揭是婚后偿还的。1999年9月30日,王小姐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借款人民币21.7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余款,按揭为20年。截止至2009年12月,关于诉争房屋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1.9万元,已归还商业贷款9.8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商业贷款8.3万元。
10年过去了,房价飞涨,现在这套房子现值为人民币200万元。2010年1月,王小姐夫妻上法院起诉离婚,但对房子的产权分割各执一词。丈夫要求对房子各半分割。但王小姐觉得很冤。
律师说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陈钟认为,据此应该认定:本案诉争房屋归王小姐所有,诉争房屋剩余贷款119000元也由其负责偿还,王小姐支付丈夫房屋补偿款267741.94元(8.3万元/31万元×200万元=535483.87元/2人=267741.94元)。
记者旁白
此类案例在目前碰到的离婚案件中最为普遍,以70后及更长年龄购房者居多。只要婚前没有完全付清房款,购买者就不能拥有完全产权,而且房产分割是依据房产的现有市场价值。
这类案件在判决时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婚前一方一次性付款,则离婚时不需补偿另一方;二是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姻存续期间已经还清,则一方对另一方要合理补偿。共同还贷部分的认定为房产还贷本金部分。如果离婚时房子还在按揭,则共同还贷部分的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还贷本金部分。
参与互动(0) | 【编辑:位宇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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