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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引关注:婚姻没了房子怎么分(3)

2010年11月25日 18:12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问题3

  把婚前房子赠与另一方,到底该算谁的房? 经过公证有效,否则可以撤消赠与

  案例:

  这可能是不少夫妻考验婚姻忠诚度的一种方式。

  在杭州某医院就职的张先生今年35岁,名下有一套房产,欲与25岁的李小姐结婚。李小姐大学刚毕业,青春可人,之所以相中张先生就是看中他的成熟稳重和事业有成。求婚时,李小姐提出“赠房才能结婚”,并认为,只有赠房,才能表明张先生对她的感情。无奈之下,张先生答应李小姐要求,双方达成赠与协议。

  结婚后,李小姐要求张先生将赠与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张先生后悔,要撤销赠与,双方为此闹得很僵。于是,李小姐起诉张先生,要求判决离婚,并将赠与产权转到自己名下作为个人财产。

  律师说法

  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根据这一条,本案赠与协议未经公证,赠与人张某在房屋未过户之前可以反悔。

  记者旁白

  夫妻婚前赠房,或者要求赠与全部产权,或者要求赠与一半产权,这种情况现在也比较多见。但这种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表示法律意义上的真正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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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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