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
以父母名义出资购买房改房,算共同财产吗? 不算共同财产,但可主张债权
案例:
李女士婚后一直居住在公公的福利房里,后国家实行房改政策,李女士与丈夫一起出资五万元买断了该房屋的产权,但由于夫妻二人均不是该单位职工,所以只得以公公的名义购买。
今年,李女士和丈夫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分歧很大。
李女士提出,这套房子为夫妻共同购买,公公当时很清楚地表示要把享受福利政策的房屋给他们,只是不得已挂名罢了,所以,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现已升值至一百万元左右,她要求孙某给自己住房补偿费。但丈夫表示,该房屋在其父亲名下,他们两人离婚时不应进行分割。
律师说法
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如果据此应该认定,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女士的公公,李女士和丈夫无权对此进行分割,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向公公主张权利。
记者旁白
由于国家房改工作已经在十年前基本结束,目前此类问题越来越少见。但对70后、60后来讲,一旦离婚,这样的情况仍然存在。
本报记者 张卉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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