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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前订好合同 学用证据说话(2)

2010年11月30日 09:16 来源:南国早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某公司辩称,双方的租赁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的计算方式和变更方法,因此王某的请求根本没道理,他所说的损失也不知从何而来,不应得到支持。

  兴宁区法院在11月中旬作出的判决认为,王某和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双方签合同时铺面已存在,王某经实地察看后自愿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应视为他认可了租赁面积及租金标准,所以他要求按合同面积的90%计算租金没有依据。由于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仅为一年,这期间租金原本就不涨,所以王某要求某公司两年内不得增加租金也没有依据。王某称汽配城迟延开业对他造成了损失,但他并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来源,而且某公司已经免收了2008年11月1日以前的租金,所以这项请求法院也不支持。

  至于铺面门前的专属停车位,则是某公司针对汽配城的所有商铺而设立的,属于市场的公共配套设施,有利于市场的整体运营,而且合同规定王某可以优先租用,这并不影响他的经营,因此他要求取消停车位也没有依据。

  鉴于某公司已认可租赁期可以从2008年11月1日起算,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这项请求,但驳回了他的其他请求。

  合同清楚明白

  纠纷自然会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近年来由于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前不久,在南宁市大沙田租房住的李女士就因为押金的事和房东撕破了脸,所幸经过法官耐心做工作,她拿回了大部分押金;租户郑先生因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交房租,被房东中止了合同,并没收了6000元押金,打官司也没有得到支持;而贵港的一位房东则在租期内把房子转租给了别人,结果被法院判决双倍赔偿租户的押金……

  法官告诉记者,租赁纠纷常因押金、涨租、转租等问题引起,而引起问题的根本原因则是双方在事前的约定不够明确,或双方的理解有分歧。

  那么,人们在租用房子时如何才能避免纠纷呢?记者就此请教了法律界人士。

  南宁某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指出,租户因租用房屋与房东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合同来约定的,因此,无论租房时间长短、无论对方是熟人还是陌生人,都最好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这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

  但仅有合同还不够,合同中还必须有详细、明确的约定,这主要包括:

  明确房屋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价格、涨租方式及付款方式;

  明确房屋的现状,包括墙体、门窗是否完好,房内家具家电有哪些、是否能正常使用,水电气暖是否能满足需要、坏了由谁维修等等;

  明确是否允许转租,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

  有些承租人在使用房屋时,会根据需要对房子进行装饰装修,合同中一定要写明对装修的注意事项,并约定到期后装修物该如何处理等。

  最后,至关重要的是,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楚双方在情况下构成违约、违约后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提前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唐律师说,对于某些条款的表述,尤其是一些格式合同,双方的理解可能会有差异,因此,自己心中有疑问的地方或者特别在乎的问题,一定要在订合同时就问清楚,标注明确。一份清楚明白的合同,是避免纠纷的最好武器。

  鉴于上述两个案例的教训,某律师事务所的王琦琼律师还提醒人们,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先考察清楚租赁房屋的基本状况,比如房子是房东出租的还是别人转租的,房屋的产权证号、面积大小及旁边是否存在不利于租用的状况等等;若是转租的房子,还应该有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记者 孙小娟 通讯员 欧云略 陈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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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慧鑫】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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