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业委会生存困境源于制度“瓶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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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业委会生存困境源于制度“瓶颈”
2009年01月13日 14:48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业委会面临困境是“支持太少”:一是业主支持太少,二是居委会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太少。这两个表面原因的背后,业委会的困境更多源于深层次的制度、法律“瓶颈”和更多的现实挑战。

  说起业委会、业主自治的现状,有人如此总结:“一盘散沙无组织,一无所有无经费,一门心思搭便车,一无所知易受骗;有活动无组织,有声音无力量。”业委会难免给人以几分悲壮的色彩———维权遭遇暴力威胁、殴打等等,堪称流血也流泪。故笔者对于广州媒体报道的金沙洲某超大型小区业委会新年前集体辞职一事,并不感到惊讶和意外。令人感慨的是,拥有5000户人家的该业委会自治之路只走了4个月。社区物业知名专家孙威力指出,业委会面临的困境凸显了支持太少的问题。

  诚如专家所说,业委会面临困境是“支持太少”。一是业主支持太少,参与者只是少数;二是居委会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支持太少。这两个表面原因的背后,业委会的困境更多源于深层次的制度、法律“瓶颈”和更多的现实挑战。

  业委会的法律地位、“身份”模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赋予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权利,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获法律确认,解决了业主自治的核心问题,但不论是《物权法》还是《物管条例》,都未予以明确业委会究竟属于法人或者社团组织,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依然“妾身未明”。《物权法》第83条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但是“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实际上又将业委会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以致业委会在维权时连诉讼的资格也没有。

  业委会的法律赋权也不充分。业委会不但权利贫困,且已有权利也显得脆弱和不确定:法律赋予了业委会成立的权利,但业委会的成立、运作在现实中却遭遇诸多制约。而对于业委会成立的经费筹备、业主资料的提供、开发商的权责义务,业委会运作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开发商不配合、不支持甚至阻挠业委会成立、运作的法律责任,乃至业委会跟居委会、街道、房管机关等政府部门的权责关系等等,有关法律法规乃至行政规定都缺乏全面具体且操作性强的界定。于是,要么是摸着石头过河,要么是一事一议一规定。广州3500多个大型楼盘中成立业委会的只有500多个,其中又有相当部分业委会形同虚设、名存实亡。

  业委会的职责似乎也并不为人所熟知。《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有五项,如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等等,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业委会究竟是干什么的却不甚了了,以致出现了业委会物疑似管或居委会等现象。

  此外,业委会的自治之路更遭遇现实利益问题的严峻挑战。业主、业委会的维权活动,大都涉及业主与物管、开发商乃至行政部门之间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业主、业委会的维权之路铺满鲜血、充斥无奈。况且,因物管、开发商等利益集团财大气粗、游说能力强大,业委会遭遇暴力等不公有时难获及时公正的处理。

  虽然业主自治乃大势所趋、现实必然,但业委会要走出目前的生存困境,首先要明确法律地位、有充分的法律赋权,要先解决深层次的制度、法律“瓶颈”,并对加大对业委会法定职责的宣传。否则,业主自治将永远艰辛、前路漫漫。(柳塘风)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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