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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观察:七大经验助解住房难题 政府是责任主体
2007年08月02日 14: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背景 

  1998年住房改制之后,我国住宅产业市场化的速度很快,但在开发投资和房价连续高增长的同时,许多问题和矛盾开始暴露出来。

  住宅商品化、市场化的过快与住房保障过于滞后之间的矛盾,反应出我国住宅政策在由福利分房向货币化分房的转变过程中,转速过猛,转弯过大。中低收入群体不得不购买超过自己承受能力住房的事实,必然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建议篇

  七大经验助解住房难题

  由于各个国家具体国情的差异,其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也有所不同,比如北欧高福利国家政策覆盖面很广,北美国家比较注重利用市场机制,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喜欢发动大型企业(多属国企)参与其中等等。笔者从中总结出七大经验,以供读者参考。

  ★政府是责任主体

  西方国家住宅消费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政府干预的普遍性。市场机制条件下,由于劳动能力的差别存在,一部分阶层的收入是无法承受其住宅支出的,这就在客观上需要政府提供住宅消费保障。给低收入阶层提供住宅消费保障,是西方国家普遍的做法,尽管在住宅资源配置中,市场经济国家依赖市场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是从各国完善的住宅消费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过程看,政府在住宅消费保障制度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德国、法国的住宅法律都明确规定,居住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设立了相关部门,专门负责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实施。如美国的住房和都市发展部、新加坡的建屋发展局等。

  ★重视立法

  纵观发达国家,无不非常重视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工作。美国国会1949年就通过了《全国可承受住宅法》,先后又通过了《住宅法》、《城市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等相关法律。1974年《住宅与社区发展法》第8条的租金资助计划,其核心内容是任何家庭用于住宅的支出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0%。日本政府自1950年后,陆续制定实施的《公营住宅法》、《住宅金融公库法》等40多部法律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

  ★政策保障覆盖面大

  从整体上看,欧美发达国家和亚洲的新兴经济国家的保障覆盖面较大,这其中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和两个阶段。两种类型是指,一种是以新加坡、瑞典、加拿大等高福利国家,几乎涵盖了全国国民,如新加坡有近90%的家庭居于组屋,类似我国房改前的福利化分房制度;另一种是以美国、日本、德国为主的发达国家,基本上把全部的中低收入,甚至部分中等收入群体纳入住宅保障范畴。两个阶段是指,在早期的住宅紧缺阶段,住房保障顾及面很大,基本包括全部国民;在近些年的居住升级阶段,住房保障的顾及面缩小许多,重点转向中低、尤其是低收入家庭。

  ★金融和财税支持

  由于住宅产业属资金密集型产业,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离不开有效的金融系统支持。发达国家非常重视政策性金融支持系统的构建,如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日本的金融公库制度、德国的住宅互助储金信贷社、美国联邦抵押贷款协会、瑞典城市抵押银行等。

  政府通过适当的财税减免,也能达到支持住房保障的目的。比如针对民营企业开发运营的中低价租售住宅,政府在土地出让费、各种税收上给予大量减免;再如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部分国家还会采取个人所得税抵扣等措施。

  ★公共住房制度

  公共住房制度在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只有依赖可以直接控制的公共住房,政府才能切实为中低收入者提供廉租屋和低价房。新加坡的“组屋”、日本的“公营住宅”、香港地区的“公屋”、英国的“社会房”等都是如此。公共住房完全由政府进行主导,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由政府部门运营管理,针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不同情况,以低廉的价格进行租赁或销售(一般前期以租为主)。

  ★货币化补贴

  政府大规模建造公共住房投资巨大,运营中存在管理效率不高的现象,所以近20多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通过货币化补贴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补贴方式分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比如租金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购房补贴的保障力度比租房补贴相对较小,但覆盖面较大,比如约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有不同额度的购房补贴。

  ★由租转售

  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全国性住宅短缺的缓解乃至消失,西方国家政府开始鼓励运用市场机制解决住宅供应。面对大量的公房建设和维护需要进行高额的财政补贴,许多西方国家的福利开支都开始出现紧缩趋势。于是,很多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公房转售现象。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上台后的英国表现尤其明显。 

  一家之言 

  打破垄断才和谐 

  大哲人萨特语:存在即合理。“美式”“港式”模式是“一方水土养育下的产物”,它们的形成与各自的经济环境、土地制度、金融体系、法律制度、地域文化等密不可分。二者皆臻成熟,对内地房企而言,只有适合与不适合的区别。之所以十余年来中国地产企业的运营模式学习“港式”,首先是因为“近水楼台”效应,在内地房地产市场化初始阶段,开发商眼前一抹黑,“香港经验”轻松越过深圳河,自然被嗷嗷待哺的深圳开发商所顶礼膜拜;其次,随大批港资地产商深入内地攻城拔寨,其运营模式影响了内地开发商;最后,带着计划经济余威的生存环境,也让内地开发商在囤积土地、倚重银行、预售制度等多方面与港派一见钟情。

  但是,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正逼迫内地开发商进行战略转型。转型中最大的特点有两个:一个特点是融资环节的重要性上升至首位。以前,地产开发的关键点是取得土地,有了土地什么都能搞定;未来,地产开发最重要的环节在于融资,有了钱什么都不在话下。但这并非意味着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中国地少人多及政府垄断土地供应的现实,决定了获取土地依然重要,但除此以外,若论哪个最重要,则融资将当仁不让。顺驰中国卖身的悲剧,就在于融资的效率远低于拿地的速度,上市不成,退而求与摩根士丹利合作,退让不成只有贱卖。地产狂人如任志强,没钱一样英雄气短,目前正寻求通过借壳SST幸福,使华远地产上市。

  房地产企业转型的另外一个特点是由全能型向专业型转变。目前,我国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做房产、又做地产,而且不分档次、不分区位、不分用途,什么项目都做。更有开发企业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即前期开发、规划设计、建筑施工、装饰装修、销售策划、物业管理一家搞定,造成企业内部管理上互相重叠交叉,开发模式没有创新,行业垄断严重,抗风险能力下降。

  中国的房地产业正处于发展中的阵痛期,专业化程度越高,产业链上的单元愈细分愈有利于整合资源和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从构建和谐社会,增强行业稳定性上讲,美国模式也显示出了优势。我国房地产的周期一般为4-6年,香港为7-8年,美国则长达18-20年。万科为何以普尔特为标杆,不仅因为它是美国最大的地产商,更因为他专业的苛求,比如其对客户实行真正的终身服务,光是客户细分就达4大类11项,因此企业才能连续52年赢利。

  当然,房地产开发模式的转型,仅靠开发商的热情是不够的,政府如何从宏观政策法规方面,创造好的外部环境,如完善土地制度、信托基金立法等,才能保证转型成功,否则极有可能是“强扭的瓜不甜”,或者“淮南为桔,淮北为枳”。(杨红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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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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