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物业管理办法:开发商应主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4)——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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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物业管理办法:开发商应主动申请成立业主大会(4)
2010年05月27日 09:59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新闻延伸

  36项相关细则将出台

  “新《办法》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先把地基打好,然后靠许多细则完善。”市住建委物业处处长于良介绍,在《办法》实施前,市住建委还将出台36项细则和示范文本,对物业管理进行规范。在这些即将出台的“组合拳”中,建立业主决策平台和试点业主大会登记最令人期待。

  建立业主决策平台方便决策

  开发商、业主、物业,几乎绝大部分物业纠纷中,都是三方矛盾所引起。在于良眼里,矛盾的根源之一就是业主大会的“五难”。

  “如果业主大会能够顺利成立,并和开发商进行交接查验,对物业管理及时履行职责,就可以化解很多纠纷。”于良表示,新《办法》从多方面保障了业主大会的成立,但对于业主大会的表决难问题,还需要另辟蹊径,而建立业主决策平台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召集绝大部分业主开会很困难,提交书面意见可信度又不高,所以,利用网络进行投票是一个不错的方式。”他介绍,市住建委将建立一个免费的网络平台,每个小区都有一个投票区域,所有需要决策的事项都可以通过网上投票进行。“就像‘超女’短信、网络投票一样。”

  但是否会出现黑客篡改投票结果的现象?于良表示,市住建委计划向每位业主发放一个业主卡,账号和密码均是唯一的,每名业主只能到自己小区进行登记投票,这样能够有效地保障结果真实性。

  试点业主大会法人登记制度

  在最初的《草案》中曾提到,对于符合条件的业主大会将试行法人登记制度。但在最终的规章中,该条规定没有出现。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制三处毛初颖表示:“在征求意见和法律专家委员会审核中对于这个条款的意见不太一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创设应当由法律规定。考虑到《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组织形态,并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义务,但未涉及其法人主体资格问题,本次立法对此未作出规定。目前,市住建委正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在现有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探索业主大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边界。”

  市住建委表示,一旦条件成熟,近期将对业主大会法人登记进行试点。

  立法幕后

  网民建议写入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从今年10月1日就要实施了,服务了15年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下岗。尽管两个文件从名称上看十分接近,但新《办法》对旧法规进行了颠覆式的改革。紧扣热点问题,谨慎缜密调研,广泛征集意见,“开门立法”贯穿于这部地方性法规的整个产生过程。

  立法目的:

  让业主尽快坐到小区主人位置

  “《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都对业主的主体地位予以明确,这两条重要的法律、法规正是制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依据。”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张农科说,“管理办法要实现的目的,正是落实这两部法律、法规,让业主在小区主体地位的确立能够比较容易实现。”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小区业主入住人数达到5%时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成立,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同时,由于前期物业由开发商承担,“逼”着开发商尽早配合成立业主大会,“摆脱”物业费负担。这样的做法,目的只有一个,让小区业主尽快坐到主人的位置上,这在全国范围还是第一次提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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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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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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