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东侧一座新建的高楼影响了采光,(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48号院的部分居民认为该楼不符合规划,多次协商未果后,决定起诉济南市规划局,讨要“采光权”。2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8日,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许先生住在舜耕路48号院的居民楼上,于1998年底入住。2006年一家开发商在舜耕路48号院东侧开工建设一座大楼,该楼地下两层,地上10层。自2006年冬天主体建成以来,舜耕路48号院内2号、3号楼部分业主的采光和通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相关业主自2007年1月起向开发商提出了侵权赔偿并多次交涉,至今无果。
原告认为,东侧新建大厦的规划存在不少问题,大厦的设计不符合有关标准。但济南市规划局于2006年1月向开发商颁发了建筑规划许可证。居民状告济南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给该大厦颁发的建筑规划许可证。
在法庭上,被告济南市规划局辩称,规划局向开发商颁发建筑规划许可证,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该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有效,并无不当,也不侵犯原告的所谓合法权益。至于原告提出的采光、通风等所谓的合法权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更没有具体的保护要求。因此,其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侵害程度如何无从认定。
一份日照分析报告显示,舜耕路48号院居民楼中,共有5户的采光未达到国家日照标准要求。被告方济南市规划局称,报告证明,除了这5户以外,其他居民的房屋完全符合国家日照标准要求,项目审批未影响原告合法权益。不合标准的5户已经与建筑单位协商,签署了补偿协议,相当于放弃了采光权利,在其放弃权利的条件下,项目不存在违反住户合法权益的问题。
原告表示,国家日照标准是一个强制标准,哪怕只有一户未达到日照时间要求,该建筑的规划就不合理,规划局就不应该批复许可。
据了解,此案将择日宣判。(常新喜 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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