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是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引起的保证金合同和经纪合同纠纷。交易市场在成立之初即组织期货交易如若为当时的法律不禁止,但在国家对期货实行许可审批制度后,交易市场仅在其章程等制度的文字上以“现货合同订购”或“合同订购交易”名称代替了“期货交易”字样,其规则内容仍一直沿用期货的基本规则制度。这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易市场与结算公司组织的现货订购交易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具有显著的区别,而具备了期货交易的特征,且未经期货管理部门的批准。因此,该交易名为现货订购交易,实为变相期货交易。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国务院颁发并于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变相期货交易,在此之前并无变相期货交易的禁止性法律规范。但南通美杰丝绸服装有限公司(下称美杰公司)从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交易期间持有合约的损失的保证金,不是正常交易风险造成的,该损失与交易市场、结算公司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美杰公司所持有的保证金在交易发生亏损后被结算公司所扣收。因此,法院支持美杰公司要求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赔偿其保证金损失的请求。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唯一判定交易会员(大江南)败诉的法院。该法院认为,本案发生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前,当时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变相期货交易”如何认定并无具体规定。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中国证监会对有期货违法嫌疑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询问、调查”的规定,是否构成变相期货交易,应当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认定,人民法院不宜超越职权对该应属国家专门行政机关认定的交易模式的性质进行定性。而根据现有证据,中国证监会至今并未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为变相期货交易。而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暂停交易及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是以市场章程和交易规则为依据的,并不构成对大江南的侵权。而且,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并无证据显示交易市场有虚拟交易主体、多头单位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问题。
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茧丝绸市场所有多头和空头会员在2005年11月7日、8日、9日、12月12日、13日共5天的保证金是否足额进行了司法会计审计。审计发现的问题有交易市场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的情况;有动用会员保证金或以自有资金进行对外贷款的情况。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该司法会计鉴定的结论是,被告嘉兴丝绸交易结算公司有动用客户保证金对外发放贷款的行为;被告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有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2005年11月7日至9日三天增加的客户交易保证金中存在不足的现象;因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保证金及信贷资产流入客户保证金,对交易的申报和成交产生了影响。
但在浙江省高院仅6分钟的开庭审理大江南一案时,压根没有提到上述司法鉴定。(记者 高改芳 周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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