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养老险的购买程序
违反了哪些规定?
其实,这一事件最不合规的地方是这份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购买程序。那么,到底违反了哪些规定呢?
根据《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总裁有“拟订公司员工(除高管外)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除高管外)的聘用和解聘”的权力。
而高管的决定权掌握在董事会手里。根据《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其中的一项职责就是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而根据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这份罕见的高额补充养老险并未经新华人寿董事会的批准,而是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购买的。显然不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正如国家审计署所说,这违反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我们知道,汇金入主前,新华人寿股权结构如下:保险保障基金共出资21.96亿元收购新华人寿36664.8万股权,持股比例达到38.815%;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727.6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273%;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802.4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02%;苏黎世保险公司持股20%。
显然,新华人寿属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其高管应受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监督,理应受到相应廉洁自律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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