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强制征用"引激辩 民众担心公权滥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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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拟规定"强制征用"引激辩 民众担心公权滥用

2010年10月28日 07:5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今天,四川省法制办在成都就《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应对办法》)召开立法听证会,就立法问题听取21名听证代表的意见。

  此前,《应对办法》关于突发事件中县级政府可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条文,引发了争议。人们担心由此引发公权力的滥用。此次听证会上,争议和担忧依然存在。有市民代表感叹,《应对办法》究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月光宝盒”还是“潘多拉魔盒”?

  “强制征用”依据何在

  今年9月29日,四川省法制办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经媒体报道后,《应对办法》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该条文还包括: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受访的市民担心,这样的条款会不会被一些个人和单位利用,给侵占个人财产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而且,它可能会引发某些人借机敛财的情况。虽然《应对办法》也规定个人财产征用后会返还或合理补偿,但最终谁来保障?

  在此次质疑声浪中,许多人将“征用”与强制拆迁相联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强制拆迁已成为我国行政“乱作为”的一个重灾区。部分地方政府因暴力拆迁导致公信力下降,引起社会信任危机。“为消除这种担心,政府亟待摆正自己在房地产拆迁等事件中的角色,通过严格依法行政,重塑形象。”

  针对舆论的质疑,10月13日,四川省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对《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进行立法释义。公告引用《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立法法》等五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就立法权限、征用的前提条件、征用后的补偿问题、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合法性分析。

  该公告最后得出结论:《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是严格遵循国家大法和上位法的,未超越省级政府的立法权限。

  本报记者注意到,《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提到: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提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不过,听证会代表、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告诉本报记者,《应对办法》中“强制征用”的提法在相关上位法中并无提及。

  突发事件中,政府有没有强制征用权

  在今天的听证会上,“强制征用”的提法,遭到了张敏的强烈反对。张敏指出,依据现有法律规定,省级政府规章无权为地方政府创设行政强制权,《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创设征用强制权,显属不当。

  张敏还指出,作为省级政府规章,《应对办法》第四十七条把对私人财产的征用权,包括决定权、裁量权、执行权、监督权全部授予同一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与宪政法理相悖。一旦付诸实施,其过程难以控制,后果更是不容乐观。“权力缺乏限制和制约,在过去和当下的中国有过太多沉重的教训。”

  《应对办法》起草小组成员、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陶维东则指出,一系列上位法中提及的“可以征用”,应该理解为“有权征用”。在突发事件中可以行使特殊的强制权,这是对强制权在具体适用中的一种规范。

  “如果征用之前还要经过商量、讨价还价,那就不需要征用的法律规定了。”陶维东表示,在条文中使用强制征用的提法,在立法上是适度超前的,不属于创设强制权。

  与张敏强调限制行政权的立场不同,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权利是必须的。

  “水太大,救灾物资运不过来,政府要征用你的财产,你有什么理由不让征用?政府在前方抗灾救灾,老百姓应当配合、服从,而不是对抗。”王建平说,“战争年代,人民是推着手推车上战场支援解放军的。”

  条文不够细,政府自由裁量空间太大

  事实上,更多代表担心的是,《应对办法》有不少条文没有细化、量化,导致政府自由裁量的空间太大。

  听证会刚开始,四川省政府应急办副主任范德荣介绍了《应对办法》起草的背景。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1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曾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要求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该法的有效落实。

  不过,多位代表对《应对办法》的可操作性提出了疑问。

  “什么叫‘突发事件’?一定要严格界定时间、范围、等级。”听证代表廖冰虹说,如果不作出明确界定,地方政府有可能动不动就启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以此为名侵害群众利益。

  廖冰虹还提醒,一定要确定征用的责任部门。“我担心,征用的时候各个部门都来了,补偿的时候就找不到人,一会儿让你找张书记,一会儿让你找王书记。”

  第四十七条还提到: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对此,张敏提出质疑:“何谓‘合理’?”他担心,这样的表述留下了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

  代表们认为,对补偿方式予以明确,是现实需求。来自北川的代表邹勉就有亲身经历。邹勉是一家超市老板,2008年大地震发生后,他主动接受政府征用,把超市里价值120多万元的物资全部用于救灾。

  “医院没有酒精,我把酒贡献出来。没有灯光,我把手电贡献出来。”不过,后来他只拿到了40万元的补偿。邹勉认为,补偿差距巨大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

  王建平教授指出,关于补偿问题,有两点需要明确:一、对于可返还的财产,还给不给补偿?二、如何补偿?比如说,征用了一批面包,是补偿面包还是补偿现金?

  王建平和廖冰虹均认为,应借鉴“市场价”的概念,按照从高、从优的原则进行补偿,“要保护人们的善心和正义感”。

  事实上,关于可操作性,不仅有群众代表提出疑问,来自政府的听证代表也有困惑。四川安县的基层干部代表刘杰担心,如果对征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过多的界定,就会束缚工作人员的手脚,突发情况下,征用财产前还要考虑是不是违法的问题。

  参加听证会的四川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在四川广元、绵阳、内江等市调研时也遇到过类似的反问。“大堤就要决口了,也许一辆农用车推下去就可以堵住。这样的紧急关头,是不是还要花费时间履行各种征用手续呢?”

  邹忠民说,我们正在考虑,在没有条件事先履行征用手续时,是否可以事后补办。

  邹忠民还表示,接下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将综合各方意见,对《应对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力争在法条设计上更严谨一些,尽量不出现明显漏洞。本报记者 王鑫昕

  本报成都10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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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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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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