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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患者就业频遭歧视 法律规定不清晰是主因

2010年11月18日 10:4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1月12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国内“反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开庭宣判。法院认为,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教师招聘中适用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并无不妥,对原告小吴作出的拒绝录用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小吴全部诉讼请求。 

  “我会继续上诉,即便二审败了,我以后还是会去参加同类的考试,因为我要谋生。”小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学校的工作对他来说已经不重要了,但是为了自己以后的生存之路少一些不公,他选择上诉。

  小吴告诉记者,大学毕业后,他参加了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并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随后接到体检通知。

  7月的一天,小吴在安庆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参加了入职体检。体检后,小吴被教育局告知其体检结果有问题,需要进行“梅毒、丙肝、艾滋病”复检。正是这次复检,带给了小吴一个晴天霹雳——安庆市教育局告知他,因其是艾滋病毒感染者、体检不合格,决定对他不予录用。

  “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均明文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安庆市教育局的做法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实际上就是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歧视。”小吴对记者说。

  无奈之下,小吴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吴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并请法院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对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被告作出的不予录用决定,事实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小吴的代理律师于方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败诉他有预感,法律上的一些模糊是传染病患者就业权遭到侵犯的一个主要原因。

  据了解,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又规定感染者“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该条规定是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平等就业权的重要武器,但是,法律到底是保护艾滋感染者和病人在所有领域的就业权还是只保护部分领域的就业权?哪些行业属于‘不得从事’的行业?这些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必然导致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于方强对记者说,许多就业歧视案的发生,正是利用了“不得从事”这一例外但是模糊的规定,使这一保护性条款反而有可能成为用人单位限制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就业权的工具。

  “虽然法律禁止艾滋就业歧视,但就业促进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保护性规定都很模糊,我希望国家法律法规能够尽快消除这种制度性的歧视。”小吴对记者说,他对二审还是抱有信心的。

  本报记者任雪

  本报实习生蒋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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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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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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