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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遭激烈反对 专家称妇女权益保护受损

2010年11月27日 15:1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专家解读

  马忆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起草组专家。

  何俊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研究方向为妇女与法律、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马忆南: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可谓“生不逢时”,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强烈关注,以及许多人的激烈反对。我想,即使是在2001年全面修订《婚姻法》之前所进行的讨论的热烈程度也不过如此。

  “司法解释三”中被人们讨论与质疑最多的内容就是夫妻房产分割问题,而这正是当前社会中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在对“司法解释三”中相关规定的讨论与质疑背后,反映的正是老百姓对房价上涨、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等公共政策的不满,对当下生活成本及各种生存压力的焦虑,以及对未来状况的担忧。老百姓要呼吁、要表达、要争取话语权,而关于“司法解释三”的讨论正为老百姓提供这样一个出口,一个与政策制定者进行对话的机会。所以说,公众对“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热烈讨论,其实是对当前存在的众多社会问题的折射。

  “我认为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

  何俊萍:第十一条我觉得有问题。妇女权益保护受损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一般都是婚前男方买房,女方住进去。关于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夫妻还贷的房子产权,应该考虑婚龄长短和共同还贷多少。如果结婚时间长、共同还贷多的,仍然确定为一方婚前私人财产,对女性的财产权益保护不利。

  这一点“司法解释三”完全从权利人的角度考虑,完全按产权证走,只管婚前,不管婚后。如果房子增值了呢?就算是补偿给对方,假如婚龄长、婚后偿还多,女方还带着孩子,女方的工资都用于家庭消费了,离婚后女方没有房子,那我们保护妇女和儿童,这个精神怎么能在这里体现?

  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不一样的地方就在于主体有差异,不能假设他们都平等。年龄差异、性别差异,这些差异都是客观的,决定了哪些权利可以享有。男人、女人、老人、孩子能平等吗?不能。我们需要的是实质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小三问题应该由道德来约定”

  何俊萍:另外,“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被指鼓励养小三,我认为对婚外同居的补偿,应该由道德来约定,而不是靠法律,司法解释不宜再做具体解释,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我觉得这一条还不成熟,不宜规定。

  关于第十条女性生育权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生育权的主动权还是在女性,因为她是生育主体,承担了生育责任。但因为生育问题感情破裂,调解失败的可以离婚,这一条也不必要,婚姻法里面已经列出了离婚的几种条件,这里单独拿出来,会引导老百姓把不生育导致感情不和当成离婚的一个理由。

  “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

  马忆南:征求意见稿有些地方还需要改进。例如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现在征求意见稿还没有考虑夫妻结婚时间和共同还贷时间长短以及共同还贷在总房款中的比例,一概规定谁买归谁,对共同还贷另一方不太公平。她或者他参与共同还贷后其实已放弃了自己买房的机会,或者丧失了自己买房的能力。

  还有第六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我认为没有充分体现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我国婚姻法确立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一般原则,不应以认定为共有财产为例外。

  何俊萍:不成熟的就放一放,不要着急规定。(龚海 廖雯颖 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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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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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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