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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集体腐败”架空监督制度 已成反贪难点(2)

2010年11月29日 08:1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反腐实践表明,集体腐败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任何监督制度都难以发挥作用

  那么,是什么为集体腐败营造了“良机”?不少人认为,其中缘由在于“利益均沾”和“法不责众”。此外,由于集体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往往很复杂,处理起来阻力重重,不少业内人士将其形容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在国家级贫困市河南省信阳市发生的“史上最牛别墅事件”就说明了这点——11套处级豪华别墅所占土地是信阳市国土储备中心在2004年花3000万元巨资收购的,原本计划拍卖。但土地被信阳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看上,取消了拍卖,而用于建设局处级领导别墅群。并且在分配给领导时,仅收取建筑成本费每套20万元,而当前实际价值约200万元。

  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对这一起典型的集体腐败事件的处理是这样的:责令11名干部停办手续、补齐房款、相关领导写深刻检查,最严重的处罚是给予其中一人警告处分。

  “‘利益均沾’和‘法不责众’,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集体腐败的发生规律,但还没有深刻触及问题的实质。”一位纪委系统的负责人说,更深刻的原因在于,要从组织意义上认识集体腐败。

  “从组织腐败的意义上来看,造成集体腐败的首要原因是‘部门中心主义’的泛滥。部门成为小团体操纵的部门,单位成为小集体主宰的单位。在一些部门单位看来,国家利益已经置换为小团体利益和个人私利。而且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了一种实际的权能差异和利益差异。在部门‘寡头化’的体制下,公共组织权力被直接用来滋养该组织中的成员,使公共组织成了体制内利益非法输送的载体。因此可以说,部门‘寡头化’是集体腐败的最大源头。”这位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所分析的另一原因是民主机制的变异。“‘集体决定’这一体现民主集中制的党纪要求,成为一些组织集体违法乱纪的通道。在一些组织的‘集体决定’中,决策过程中的讨论、批评、冲突、民主机制消失了,民主成了满足小团体利益偏好和嗜好并确保‘行动一致’的工具”。

  正是由于造成集体腐败的原因异常深刻而复杂,业内人士呼吁动用刑法打击集体腐败。

  “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那就是集体腐败,在修正刑法时,应将其纳入刑律。”刘锡荣说。

  但林喆对此持有不同意见。

  “现实中,对于‘法人犯罪’的惩治往往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处罚为结果,由于法律上的惩治最终总是落实到具体的个体,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审理集体腐败案件时,并不是将群体作为犯罪主体来对待,而是分别审理其中所聚合的不同案件或根据团伙案中每个个体起的作用进行处罚。正因为这样,欲将集体腐败提升为法律概念或纳入刑法,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林喆说。

  林喆认为,要真正有效治理集体腐败现象,不在于是否将其写入刑法,而在于要将问责制度落实到底,对于腐败现象一查到底。“反腐实践表明,集体腐败现象总是发生在宗派圈子、裙带关系和官商勾结中。在各种权力的层层袒护下,已有的任何监督制度都难以发挥作用。于是,尽管个人品质不好或有种种腐败迹象的显露,尽管有群众的不断举报或许多恶行劣迹甚至已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其传闻在民间不胫而走,也无济于事,此时即便存在着各种监督制度,也显得乏力”。

  “集体腐败现象还暴露出我们某些管理制度本身的漏洞、用人制度的缺陷和日常监督制度的乏力。所以现在更为重要的不是还要制定多少监督制度,而是应对这些年的用人制度和监督制度进行深刻的反思,提高诸如社保基金之类财产管理的透明度,并使日常的监督制度真正地运作起来。”林喆说。

  贪官家属隐瞒受贿款难追刑责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郑小琼

  在湖南省耒阳市矿征办腐败窝案被查处之后,有办案人员坦言,家属帮助转移赃款,已经成为查处贪腐的一大难点。

  据了解,2005年,耒阳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原主任罗煦龙的的妻子匡秀凤着手以其弟匡某的名义将赃款存入银行,其后学起游击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先后以其堂哥、外甥女、同学、妹妹的名字将赃款200余万元化整为零存入各银行,并将这些存折、存单交给上述人保管,而密码由自己掌握。

  “将赃款以亲属的名义分别储存,腐败者的这种行为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其亲属,也就是说,不管其亲属是否清楚这些钱款的来源,窝藏的罪名已经成立,而具体只是涉及量刑的问题。”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说。

  但是,有知情人士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具体执法中,对于帮助或参与转移赃款的腐败者家属却并没有一查到底。

  按照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照理说,只要贪官家属知道其赃款赃物来源不明,司法机关就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名检察官向记者透露,在实际操作中,贪官家属使用贪官贪污、受贿来的钱财或者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算是贪官家属间接参与到受贿中,也必须要与贪官有通谋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这既增加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也无形中让贪官家属在帮助转移、隐匿赃款赃物时的“法律负罪感”变得更弱。

  据介绍,正是在这样的执法现状下,腐败者和其身边人成为腐败共同体:一方面身边人帮助其转移隐藏赃款;另一方面,腐败者也与其身边人分享不义之财。

  对此,检察官建议加大执法力度。“腐败犯罪成本的大小,关系到腐败犯罪发生的几率。如果对贪官家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将使官员腐败犯罪的成本加大,从而减少腐败犯罪发生的几率。在这种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他们腐败的行为也可能相对减少。同时,对贪官家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有助于司法机关查处案件。以往查处贪官时,对于其非法所得的查处总是一个重点、难点,这个难就在于贪官的亲朋好友、下属千方百计帮助贪官转移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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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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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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